特留份是指法律規定的遺囑人不得以遺囑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其實質是通過對特定的法定繼承人規定一定的應繼承份額來限制遺囑人的遺囑自由。下面由普陀律師跟大家講解特留份制度的起源。
“特留份”制度之淵源可溯至古代羅馬法的“義務份”制度,在《十二銅表法》時代,古羅馬的遺囑繼承發展制度已逐漸開始普及,遺囑可以自由選擇原則亦得與自己確立,當然,此時的遺囑自由市場并非企業由于我國個人社會主義的觀點,而是學生家長需要通過研究遺囑自由指定繼承人,以防止家產的分散,維護工作家庭的完整。
當時,雖然父母可以按照意志自由,除了子女的繼承之外,但當時的民風濃厚,父母仍然按照習俗,沒有確立為子女的繼承者,以履行養育子女的義務。 由于遺囑的目的僅僅是代表父權的轉移,也就是說,遺囑的內容,明確的主體,不能保密,所以羅馬的遺囑法最初是公開的。在公共場合,如果遺囑人濫用他的自由意志的權利,他將受到批評和宗教規則。然而,到了共和國末期,隨著私人遺囑的出現和普遍使用,遺囑行為逐漸由公開變為秘密,父母濫用遺囑自由的現象更加嚴重,一些奴隸主甚至將自己的遺產遺贈給情婦或無關的人,而不是自己的子女。因此,法律以對近親屬的愛義務為基礎,創設了義務制度。如果違反義務的遺囑被法律認為不符合人類道德,遺囑人的近親可以提起“反遺囑訴訟”,要求撤銷遺囑并恢復其合法繼承人。 這是特別保留制度的最早起源。
羅馬法中的債權股份制度為德國法所接受,在此基礎上,德國法對其進行了一些改進,基本形成了相對成熟的現代意義上的特殊股份制度。
在日耳曼固有法上,家長的財產管理處分權受親屬的繼承我們期待權所約束,當初不承認有遺囑進行處分。后來,因受羅馬法的影響,加之學生教會他們勢力的膨脹,社會發展鼓勵以及人們對于死后把自己的財產施舍給教會,日耳曼法逐漸得到承認我國遺囑具有處分。但是,由于中國共產制度的根深蒂固,為防止一些家長的自由經濟處分而導致沒有家產的分散、家族的崩潰,法律曾明確相關規定,家產分為一個自由份和特留份兩部分。家長即被繼承人可以享有企業自由教育處分得遺產只占家產中的很小甚至一部分,扣除個人自由份的大部分文化遺產為特留份,不得由被繼承人或者剝奪的遺產市場份額。值得一提的是,日耳曼法上享有特留份的范圍不僅限于國家法定繼承人,非近親屬如為法定繼承人,則為特留份權利人。這說明在日耳曼法上享有特留份的人已經較之羅馬法研究更為系統廣泛,日耳曼法的做法對大陸不同法系特別是隨著法國、瑞士等國特留份制度的形成,產生了非常深遠重要影響。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繼承立法都規定了特殊部分制度。 例如,《法國民法典》第913條至第916條規定,遺囑人可以自由處置,遺囑人不能自由處置兩部分,死者子女越多,遺囑人可以自由處置的遺產越少;《意大利民法典》在《繼承權》中詳細規定了享有特殊部分和特殊部分繼承權的繼承人的范圍;《德國民法典》第2303-2338條對此作了更詳細的規定。 大陸法系其他國家的民法典也有相應的類似規定。英美法系國家的相關判例和單行成文法規定中也有類似強制復制制度的內容。
■ 各國經濟立法中的具體工作做法
?。?)普通法雖然沒有“特別保留”制度,但其判例和相關成文法都包含了特別保留制度的內容。
在20世紀,隨著父權制和婚姻地位在固有法律中的衰落,父母自由立遺囑而損害其繼承人的案件數量相應增加,為了限制這種現象,1938年7月13日的英國家庭贍養條例規定,如果女繼承人去世,如果她依賴其配偶、未婚女性、未成年男子或其他無行為能力的男子,如果遺囑中沒有為他們作出適當安排,法院可以根據有權獲得贍養費的人提出的申請,命令從繼承人的遺產中獲得等量的贍養費。因此,英國法上的遺囑自由絕對自由轉變為相對自由。在美國,所有適用《美國統一繼承法》的州都賦予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獨立于繼承人生活的子女以土地所有權、財產豁免權和家庭份額。其他州也制定了間接限制遺囑繼承自由的法律。例如,在遺囑繼承人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如果立遺囑人想要剝奪繼承權,從后代繼承的權利,立遺囑人必須在其遺囑中說明剝奪繼承權的理由; 一些州還維持寡婦或鰥夫財產制度,即在配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可以擁有另一方財產的一半或三分之一,這保護配偶的權利不被遺囑剝奪。
(2)大陸法系在繼承立法中直接規定了特別份額制度,其內部分為兩大立法體系,即法國體系和德國體系。
法國經濟體制的國家,遺囑進行自由發展受到“特留份”的嚴格的限制,違背特留份規定的遺囑無效。其特留份規定表現為,遺囑方式自由活動受到特留份的嚴格要求限制,違背特留份規定的遺囑無效。其特留份規定表現為:根據研究法國民法典,遺囑人不得通過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總的來看,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分為以下兩部分,一部分是被繼承人我們可以實現自由教育處分的;另一重要部分是被繼承人具有不可缺少自由以及處分的,后者即為“特留份”,此份額是法律制度規定企業給予公司法定繼承人的,不能用遺囑這種形式主義剝奪。根據分析法國民法典第913條的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死后只留下需要一個合理合法子女,則其生前可自由處分的財產安全不得使用超過自然遺產價值總額的一半;如果學生留下二個合法子女,則其生前可自由處分的財產問題不得出現超過工業遺產項目總額的1/3;如果他們留下社會三個或三個方面以上數據合法子女,則其生前可自由處分的財產關系不得影響超過歷史遺產總額的1/4。又據法國民法典第915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間沒有其他直系卑親屬但父母健在,則其對遺產的生前處分權只有文化遺產總額的1/2/如父系和母系中,僅一系遺有直系尊親屬,則遺囑人只能處分遺產的總額的3/4。但應同時注意,法國不為配偶保留特留份。
德國民法典對特殊部分的規定較為簡明。 與法國相比,首先,特殊部分的主體范圍更廣,德國特殊部分的主體包括死者的直系親屬、父母和配偶;其次,德國的特殊保留份額應確定為遺產總額的一半。日本、意大利和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
綜上所述,主要國家的繼承立法,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確認了特別份額制度,但各國在道德觀念和傳統習慣上存在差異,如特別份額持有人的范圍和份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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