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下面,普陀律師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歡迎閱讀了解。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對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和農業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為加強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如《產品質量法》 : “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假、摻假,以假冒真、以次充好”。國務院發布的《獸藥管理條例》規定: “獸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保證其質量、安全和有效性”; “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等。針對生產流通領域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分別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下發了《關於整頓和加強獸藥管理,取締假冒偽劣獸藥的通知》、《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堅決打擊和禁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化肥的暫行規定》和《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的通知》。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銷售,嚴重違反了國家對農業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損害了農業生產,對農業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這種犯罪的目標是殺蟲劑、獸藥、化肥和種子。
所謂中國農藥,是指用于進行防治藥、蟲、草、鼠害,調節不同植物細胞生長系統發育的農用化學藥蟲劑、殺菌劑、除草劑等。
所謂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功能,并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獸用藥品。
所謂化學肥料,是指經過化學或機械加工而成的各種化學肥料,又稱無機肥料,用于為農林植物提供一種或多種必需營養素元素,或用于改善土壤性質和提高土壤肥力的材料。肥料的種類包括化學氮肥、磷肥、鉀肥、復混肥、微量元素肥料和其他肥料(上述肥料除外)。
所謂中國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結構材料進行或者通過繁殖技術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是違反農林畜牧業生產經營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造成較大生產損失的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生活資料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形式:
1.生產假以及農藥、假獸藥、假化肥
所謂虛假,是指農藥、化肥、獸藥的成分名稱不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農藥、化肥、獸藥的成分名稱不符合有關標準,利用農藥、化肥、獸藥的成分名稱冒充農藥、獸藥、化肥或使用農藥,獸藥、化肥替代其他農藥、獸藥、化肥及其他農藥、獸藥、化肥應當作假的雌性[未經批準飼養或者國務院農業和畜牧業行政機關禁止生產、銷售的鸚鵡]。
2.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效能,是指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與價值。失去學習使用管理效能,則就是指中國農藥、營藥、化肥、種子因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分析已經逐漸喪失其有利的作用及價值。使用它已貞法產生出其應有的效果,如農藥已無法防治病、蟲、害,化肥企業已不存在能給其他植物進行養分而促使其生產技術等等。
3.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可以冒充成為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及種子
所謂不合格,是指產品質量標準不符合劣質、劣質,盡管其使用效率一定,FE 不能達到使用合格產品應有的有效性,如農藥、獸藥、化肥配料和產品質量標準不符合,過期未完全失效等。這不同于上述項目的錯誤或無效使用,因為舌頭對要防止的目標或要實現的目標沒有影響。
無論行為人通過實施的是生產、銷售哪一種社會行為,針對的是何種研究對象,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企業只要我們出于故意,并達到了具有一定的危害分析結果,即可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必須造成了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本罪為結果犯。如果只有生產、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結果,或者雖有危害結果,但致使生產損失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的程度,也不能構成本罪,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
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企業辦理社會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信息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具體立用法律制度若干重要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本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過程中遭受影響較大經濟損失”,一般以2萬元為起點;“重大風險損失”,一般以10萬元為睦點;“特別具有重大損失”,一般以50萬元為起點。
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檢察院、公安部以及關于我國公安行政機關進行管轄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人員明知是假的或者企業失去學習使用管理效能的農村、獸藥、化肥、種子,或者一個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問題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使生產過程中遭受經濟損失2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其他使生產發展遭受影響較大風險損失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150條,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因素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以下三種不同形式,
一是企業故意生產假以及農藥、假獸藥、假化肥;
二是故意銷售已知為假冒或者已經失去利用效率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三是故意將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不知情的過失行為,不構成費用犯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多以營利為目的。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害的是本罪的結果,而不是本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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