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構成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對于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相信不少人有疑問,接下來普陀律師就這個問題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知識,為你答疑解惑,如果你有興趣了解這個問題的話,請跟著普陀律師一起去看看吧。
一、故意或者延誤進行投遞電子郵件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故意拖延投遞郵件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藏、丟棄或者非法開啟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郵件,除信件外,還包括客戶寄給郵政企業的包裹、匯款通知書、報紙等印刷品;而侵犯通信自由罪僅限于信件,范圍相對狹窄。
(2)客觀發展方面進行行為方式表現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中國郵政管理工作研究人員存在嚴重不負社會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而侵犯通信可以自由罪的客觀環境方面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通過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兩者差別具有明顯。同時,本罪是結果犯,必須致使我國公共文化財產、國家和地區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才能成立犯罪;而侵犯通信自由罪作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開拆、隱匿或者毀棄他人信件的行為即可成立犯罪。
(3)不同的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郵政人員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由16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構成。
(二)故意拖延送遞郵件罪與擅自開啟、隱藏、丟棄郵件、電報罪的界限;
此罪與后罪主要由郵政工作人員構成,難以區分。一般來說,它們之間的區別在于: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郵政企業管理工作秩序;而后罪的客體不僅可以包括一個國家的郵政公司管理社會秩序,還包括被害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技術秘密。
(2)犯罪對象不同。 本罪的犯罪客體僅為郵件,后一罪的犯罪客體包括郵件以外的電報。
客觀行為不同。本罪客觀上表明,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拖延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一種不盡職行為; 那么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開啟、隱藏或者毀壞他人郵件、電報的行為,是一種積極行為。
二、故意延誤投遞電子郵件罪的特殊社會形態可以認定
(1)中止形式的認定
故意拖延投遞郵件罪是該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對公共財產、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損失。 不構成犯罪。 因此,本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不存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終止等問題。
(2)罪數的認定
實踐中,郵政工作人員故意拖延郵件投遞,但同時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涉及一罪數罪,需要認真認定。
如果中國郵政管理工作進行人員故意開拆、隱匿或者毀棄延誤投遞的郵件,但未致使社會公共文化財產、國家和地區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由于我國尚未達到公司成立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標準,因此,應當以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論處。
故意延誤投遞,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擅自開啟、隱藏、毀壞郵件的,應當認定為犯有該罪和擅自開啟、隱藏、丟棄郵件罪,并處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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