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家屬需要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溝通,會見,進行一系列磋商,了解情況,以便提供法律援助;下面普陀律師為您講解律師會見的相關問題,請您仔細閱讀。
律師會議的正式解釋是,律師會議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犯罪嫌疑人及相關案件情況,聽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意見和理由,從而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好的法律幫助,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的一種活動。
刑事法律訴訟各階段律師會見工作內容及注意安全事項有哪些?
一、處于調查階段的律師: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訊問之日起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需要派員到現場.
對于企業涉及一個國家進行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部門批準”。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應側重于以下我們幾個問題方面:
一是可以了解網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是了解相關案例。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犯了或者參與了偵查機關認為他涉嫌的犯罪以及有關情況。
三是了解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以及被拘留的期限。
四是查明偵查人員是否有刑訊逼供、詐騙、誘供、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等違法行為。
依據會見時所了解的內容,受委托的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可以提供數據如下相關法律知識幫助:
(1)提供相關法律進行咨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實體法問題、在偵查工作過程中存在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教育問題等提供一個法律咨詢。
(2)代理申訴、控告。律師需要根據向偵查工作機關進行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通過了解的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網絡犯罪嫌疑人自己沒有中國涉嫌違法犯罪,不應對其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可以代為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
(3)申請取保候審。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認為符合取得待審保證人條件的,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得待審保證人。
(4)代表其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委托律師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依法申請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二、審查公司起訴一個階段的律師會見:
根據目前我國《刑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進行移送司法審查之日起,犯罪分子嫌疑人是否有權選擇委托辯護人。”這就是說,在審查起訴一個階段,律師制度開始以“辯護人”的身份信息出現。在此發展階段,除被監視自己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會見中國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法律規定。只要有辯護律師職業身份,就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檢察監督機關的批準,會見時檢察工作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在會見的談話活動內容上,只要是企業依法應當履行辯護職責所需要的都可以談,不受時間限制。另外,還可以與犯罪嫌疑人之間通信,其通信技術內容方面亦不應受到影響檢查和隨意扣押。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會晤包括:
(1)詢問相關案件進行事實,聽取他們犯罪分子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訴意見書》所述一個事實有出入的,辯護律師要詢問學生清楚,即使是一些細節上的出入。
(2)核對工作有關研究證明自己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可以減輕、免除其刑事法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詢問學生犯罪嫌疑人有無新的人證、物證和證據問題線索。
(3)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訴訟基本權利保障義務。如,在檢察監督機關辦案工作人員對其訊問時,其自己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自我辯護的權利,要求我們重新分析鑒定的權利,對不起訴決定公司不服管理可以通過申訴的權利等。
(4)案件查詢。有人問他被拘留的期限,辦案人員是否違反了刑訊逼供或變相拘留他的行為,他在案件中是否沒收或凍結了任何財產。根據以上會議的了解,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交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犯輕罪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不充分的,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情節較輕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不需要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辯護律師可以代表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有隨案件扣押、凍結財產的,可以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請求人民檢察院撤銷。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請求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辦理人違法刑訊逼供、變相拘禁等,可以代表其起訴。
三、審判階段的律師會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除會見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外,會見辯護律師不受限制,不需要人民法院出具證明(或介紹信),人民法院、看守所不得派員在場,不得查看辯護律師與被告人的通信,不得任意拘留。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的內容主要包括:
(1)詢問被告人是否可以同意律師做他的辯護人,進一步研究確定企業委托、指定相關關系。
(2)聽取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進一步核對案件事實。
(3)聽取被告人的自我辯護意見,將辯護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意見向被告人說明,征求其意見。
(4)查詢、核對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有關材料和意見。
(5)詢問以及被告人是否有無新的證據和證據問題線索。
(6)詢問被告人對附帶一個民事法律訴訟的意見。
(7)給予被告人法律援助。
這主要是:
一是通過詢問其是否能夠如期收到《起訴書》;
二是介紹審判程序,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引導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
三是詢問辦案人員是否有刑訊逼供、欺騙招供、誘導招供等違法行為,并說明可以代為起訴;
四是了解到了被告人進行犯罪后的思想發展動態,教育其端正學習態度,促使其走坦白從寬的道路;
五是啟發被告人進行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活動情況,爭取立功,以求可以獲得從寬制度處理。
第六,根據訪談內容,辯護律師可以依法開展調查、參與刑事審判、為被告人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四、律師進行會見的事前、事中及事后需要注意安全事項:
(1)充分做好會前準備工作,出席會議前應進一步檢查委托程序是否完整,律師事務所發出的會議公函是否規范收發、填寫,隨行人員(共同組織者)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見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如有更多,應列出會議的主要內容。
(2)會見時,除了以上列舉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外,還要注意不要將通信工具交給在押人員,不要攜帶信件、現金、物品等。并特別關注受訪者的精神狀態和心理走向。一個人在被羈押時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不可替代的,律師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羈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為了贏得別人的尊重,律師必須用自己的行動證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這個難”“那個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是戰勝和管理自己。
(3)每次例會后,律師應當研究會議期間取得的當事人(被告)陳述,認真分析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案件線索,應當取得證據,申請應當及時運用證據,因為只有“證據”才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便是律師會見的最新規定,相信大家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企業還有沒有任何其他的法律知識解決問題,可以找普陀律師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