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明細表和勞動合同約定實行包月工資,員工還能否主張休息日加班工資?
根據工資明細表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確認員工的月工資為包月工資,其中已包含加班工資,員工主張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24710號】
工資結構中固定金額的責任制加班費,是否計入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工資結構中的責任制加班加給1600元屬于加班工資性質,依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該部分不應計入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28085號】
員工主張以其他同事年終獎標準作為自己的年終獎標準,法院是否支持?
因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未約定年終獎,年終獎是用人單位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及業績情況發放,員工也未舉證證明其年終獎應當與其主張的另一位員工相同,普陀環球港律師故其主張以其他員工的年終獎標準作為自己的年終獎標準,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25150號】
因深圳工廠整頓而將員工工作地點調整至惠州,員工拒絕后公司可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系因經營需要對深圳工廠進行整頓,無法在深圳提供足夠工作崗位而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至惠州,公司以員工未到惠州上班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而發生爭議。雙方爭議的發生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情形,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員工主張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于法無據,予以駁回。但公司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合同解除的事由,依據前款規定,其應當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4706號】
員工所在部門被撤銷,用人單位未經協商變更而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以其進行部門結構整改,員工所在的外聯信息部被撤,致使雙方勞動合同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無法履行而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用人單位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曾與員工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進行了協商,應認定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25013號】
公司在仲裁階段未提出時效抗辯,是否需支付一年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
員工于2018年10月16日公司,2020年4月3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后,未在一個月的法定期間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能證明系因員工的自身原因導致雙方未能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自行承擔由此所致的不利后果。
公司未能證明其在本案勞動仲裁階段已就仲裁時效的問題提出了抗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普陀環球港律師故,根據雙方的舉證情況以及民事證據規則,公司應向員工支付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間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91759.67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30713號】
公司因政策原因導致雙方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協商調崗未成公司可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確實因政策原因導致雙方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對員工進行調崗且進行了協商,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屬于無過失辭退,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普陀環球港律師但公司仍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員工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補償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53號】上海勞動合同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