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員工勞動關系糾紛中違約條款的法律適用問題。根據《人民中華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事業單位與用人單位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合同的,應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上海律師咨詢網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而《國務院關于試行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意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資助的培訓后,用人單位應當解除用人合同,用人合同規定的培訓費用的補償,依照用人合同的用人合同予以補償。”
文章只提及培訓費用的補償問題,這些問題不能與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混為一談,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也受到《人民法院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的中華民國。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醫院與醫生的培訓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對于醫生來說,與醫院簽訂服務期限協議后,一定要自覺按照協議履行,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就醫院而言,在與醫生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時,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我們不能因為對方違約就要求對方支付過多的違約金來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醫生違約,違約方也只承擔法律范圍內的違約責任。
2月24日,專題訪談中有一篇關于輔助藥物濫用障礙的報道,時長超過15分鐘。輔助藥品價格居高不下,加重了患者的負擔,擠壓了醫療保險的份額,腐蝕了醫務人員。一時間,輔助藥物又被推到了風暴的頂端。
事實上,在國家進行大力發展推行兩票制、4+7集采等措施擠壓中國醫藥市場流通、采購管理環節水分后,將目光投向輔助治療用藥是有理由的,且理由充足。
安徽省連續三年每季度對處方進行抽查。在此期間,衛生委員會臨床路徑管理指導中心主任周勤發現了許多不合理的處方,補充藥物無疑是受影響最嚴重的領域。”這個病人脛骨骨折。看,他用的是一支天花皮膚注射液5080元和一支復方立體 B,這是1140元的高價維生素。他一共用了九千七百元買藥,其中八千二百元是買這些藥的。真正的解藥只要1000元。”
此外,有的醫生給病人開的處方與補充藥物是一樣的,有的甚至到了一只手的地步。周勤舉例可以表示,某個企業醫院作為一種重要輔助進行用藥用量需要特別大,2014年用了400萬元,2015年用了815萬元,翻了1倍。
這800萬的處方中,有3個醫生開了320萬元的藥,占比40%。其中有個醫生通過一年時間用到14000支,金額沒有達到130萬元,平均工作一個月用10萬多元,經過數據統計分析發現,這三個部分醫生的所有這些病人信息幾乎全用這個藥。
據《焦點訪談》報道,安徽省出臺輔助用藥目錄,加強醫療機構合理用藥監管后,宣城市藥品平均費用從2015年的1550元下降到2018年的1050元,為患者節省了三分之一的錢。據介紹,安徽每年可以節約上億的藥品,效果非常明顯。
北京大學藥學院教授史魯文評論道: “不合理用藥過于嚴重,給人民帶來巨大危害,嚴重浪費了國家的醫療衛生資源。國家收錢,公眾收錢,單位收錢,都是醫療不力,醫療不力也造成醫療費用的經濟損失。
上海律師咨詢網了解到,國家衛生委員會醫療管理局副局長焦亞輝說: “如果我們省錢,我們可以讓醫療保險發揮更大的作用,例如,在治療一些重病和貧困人口方面,這是更有價值的。”指出國內制藥企業分散無序的小競爭,也導致了藥品流通中的灰色利益空間,腐蝕了醫務人員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