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往往出現當事人尚未取得不動產物權的情況,而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的糾紛案件。甲乙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與房產中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尚未取得產權證。后甲乙雙方發生糾紛,終止戀愛關系,故甲方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享有該房屋一半產權,或以購房款全部由其支付為由,確認其享有該房屋全部產權。浦東律師提醒您一下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如何處理這類案件,實踐中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判決支持,有的判決駁回。筆者認為這類案件涉及物權法的重要原則——公示公信原則。如前所述,登記僅在登記后不產生物權確認的法律效力,在當事人尚未取得物權時不產生物權確認的問題。
在本案例中,甲、乙雙方不僅僅是與房產商訂立了一個房屋進行買賣交易合同,但尚未發展取得產權證,因而其對該房屋僅享有企業債權,即要求房產商向其交付房屋、辦理產權證的權利,而該權利問題尚未研究取得物權,因此對于當事人之間不能通過提起物權確認行政訴訟。
在案例中,法院認為可以及時告知相關當事人自己可以選擇追加房產商為當事人,并告知原告變更訴訟服務請求為要求房產商向其交付房屋,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在雙方經濟共同出資的情況下,取得房屋產權的當事人應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支付折價補償款。
為了減少糾紛,國家通常通過立法限制共有權的范圍。現代國家的財產所有權除共同所有權外,通常局限于婚姻家庭和具有特殊地位的私人關系領域,進而需要將經濟發展的范圍擴大到婚姻家庭和私人關系之間的伙伴關系。
共有兩種:共同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享有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共同享有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當事人對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的共有稱為準共有。
1、對共有類型沒有或不清楚的處理:
實踐中,當事人可以起訴工作要求對共有財產問題進行市場分割,但其對共有類型無約定時間或者通過約定不明,究竟應認定為按份共有學生還是我們共同發展共有?最高國家人民法院《執行民法通則意見》規定,“對于中國共有財產,部分公司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地區共有人主張經濟共同研究共有,如果教師不能充分證明自己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實現共同共有”。
《物權法》則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他們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認為具有不同家庭教育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此作為今后法院關于審理此類犯罪案件,應以《物權法》為依據,對共有類型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財產,認定為按份共有。
2、共同財產管理爭端的解決:
《物權法》規定:“共有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管理系統共有的不動產企業或者通過動產;沒有一個約定或約定時間不明確的,各共有人研究都有自己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對共有物的管理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共有員工人均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共有物的管理系統包括數據保存、改良和利用等三項主要內容。對于我們保存,任一當事人之間均可進行單獨為之;對于社會改良,則應當有2/3以上市場份額的共有人可以同意而可為之;對于企業利用,應當由2/3以上份額的共有人認為同意而可為之。需要政府支出的是,當事人對共有物地利用達不成協議而訴至人民法院的,法院應不予受理。
3、共同財產糾紛的分割處理:
分割條件: 關于民法實施一般原則的意見,只規定了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以分割,即共有人只有在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以請求分割,《物權法》并不僅限于此,共有人在分割共有財產時可以滿足法律的要求。
浦東律師提醒大家,如共有人為維持共有關系而不準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他們須按照協議分割,但如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分割,他們可要求分割;如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清楚,共有人可隨時要求分割,而共有人可在失去共同理由或有重大理由分割時要求分割。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