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何謂“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積極作為自己一個歷史事實進行問題,在具體案件中具體情況認定,“公共生活場所”不存在恒定的地理界限。除了上述判例法對公共場所的定義之外,外國的成文刑法也對公共場所作了定義。浦東區律師來講講相關的一些情況。
位于公共街道或公路上的機動車輛;地鐵站臺。相反,在其他情況下,上述屬于公共場所,但不認為屬于公共場所的有:成人劇場或書店;海灘、公園或休閑區;墓地;田野、森林或其他自然區域;按摩院;夜間酒吧、夜總會或休息室。
在停車點或者車道停放的機動車;從外面不能或可以看到內部行為的私人住宅;公共休息室;公立學校的教師休息室;公共街道或公路;位于公共街道或公路上的機動車輛;超市。下面將舉出一對具體案例,證明美國法院在不同的案例中,性質相同的前提不屬于公眾。
在人民 V。在鮑斯一案中,被告鮑斯被指控犯有公共猥褻罪,因為一名巡邏警察發現他早上7點在一個公園的灌木叢中與另一名男子進行口交。在裁定上述公園的灌木叢為公眾地方時,法官作出以下特別描述: “當時(即早上七時) ,環礁湖附近的公園陽光明媚,市民正在遛狗或跑步,而被告的行為不但能夠被巡邏的警務人員察覺,事實上亦已被察覺?!?。根據法律,犯罪者在一個很有可能被其他人看到的地方進行(口交) ,因此這個地方屬于公眾。”
相反,在U、S、v、Doe一案中,被告Doe被巡邏警官指控于晚上8:45在公園的灌木叢中與另一名男子進行口交。根據描述,這片灌木叢距離自行車道大約十英尺。即使在白天,除了親自接近這片灌木叢外,它也是在人們的視線之外,更何況,巡警是在周末晚上8點45分發現被告的。
此外,根據巡邏警官的陳述,當被告進行口交時,周圍沒有其他人,他們進行行為的地方樹木繁茂,位于公園停車場以東約50英尺處。雖然自行車道照明良好,但由于灌木的遮擋,無論是在自行車道還是在停車點,都無法觀察到被告及其同伴的行為。
該警官還承認,為了能夠清楚地看到被告在做什么,他不得不離開自行車道,走近灌木叢以便清楚地觀察。根據紐約法案,當某人出于淫蕩的目的,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自己的私處或實施任何其他淫蕩行為時,他就構成了公共淫蕩罪。
根據紐約案例對上述法律的解釋,一個場所之所以被認為屬于公共場所,是因為根據客觀情況,在那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夠或者可能被不經意的他人看到。根據法律,在決定什么是公共場所時,意圖是無關緊要的。
雖然“公共場所”一詞沒有約定俗成的含義,但法律應該根據其目的來解釋,其目的是防止社會思潮的公開嘲諷,而不是防止人們實施本應保密且合理的行為。法院認為,根據紐約的法律法規,文字中并沒有這樣的意思,即所有的戶外場所都被視為公共場所。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的性行為可能被不經意的路人看到的問題,缺乏有力的證據。至于巡邏的警察,根據法庭的說法,他是在巡邏,以搜尋同性戀或吸毒的證據線索。
因此,他不能被視為一個偶然的路人,除非他離開車道,走近這片茂密的灌木叢,否則他看不到被告及其同伴的行為。雖然灌木叢中一個相當隱秘的地方不能為那些試圖在戶外發生性行為的人提供安全的避難所,但本案的周邊情況絕不會讓事實法官得出(被告的)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的結論。
根據分析上述研究美國判例法在認定“公共服務場所”上的司法實踐經驗,可以總結出可供學習借鑒的原則。
浦東區律師認為,界定“公共文化場所”在有損企業社會風化犯罪中的目的雖然有“推進國家安全、健康、道德和社會的整體經濟福利”,但更重要的目的就是在于環境保護“未料想的、未經愿意的、不同意的、無辜的或者有可能的個人信息免受冒犯或墮落的行為管理模式的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