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掛號不等同于典質掛號,僅舉行立案掛號的不動產典質不克不及設立抵押權。備案登記時登記機關僅在涉案土地使用證及土地登記卡上進行了記載,未向抵押權人發放他項權利證明,不能認為完成抵押登記程序。接下來上海浦東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掛號構造僅對不動產典質舉行立案登記,未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不產生抵押權設立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立案掛號不等同于典質掛號,僅舉行立案掛號的不動產典質不克不及設立抵押權。備案登記時登記機關僅在涉案土地使用證及土地登記卡上進行了記載,未向抵押權人發放他項權利證明,不能認為完成抵押登記程序。
案件起源:山東省博興縣發財物質無限公司、魏龍喜保障條約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抗字第59號]
二、經施行裁定確認的不動產品權所有人縱然未經過戶掛號亦可對抗無過錯的登記抵押權人。
裁判要旨:施行裁定確認的屋宇權利人,擁有物權更改和逼迫施行效能,屋宇的所有權自該裁定見效時轉移,掛號權力人在明知房屋實際不屬于自己所有的情況下,又將其對外抵押擔保的行為無效,即使在接受抵押擔保過程中沒有過錯也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件起源:《貴陽屯子貿易銀行股分無限公司小河支行等訴貴州省振華電子工業進出口公司案外人施行貳言之訴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1716號施行 2014-10-28】
三、是不是頒布房屋產權證書不影響轉移登記的效力。
裁判要旨:盡管屋宇掛號步伐包孕記載于登記簿和發證兩個步伐,但只需房屋登記機構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記載于登記簿,房屋登記便發生效力。
案件起源:中華民國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決 書(2018)最高法行再165號。
四、在建工程典質的工程竣工后未重新辦理典質登記的,繼續享有抵押權。
裁判要旨:抵押權僅因抵押權的完成、典質瓜葛的解除和抵押物滅失等法定事由而殲滅。工程竣工并實現房地產初始掛號后,典質人和抵押權人未根據《都會房地產典質治理設施》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劃定重新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并不必然導致在建工程抵押權消滅,此種情況下,抵押延續,且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案件起源:中國農業銀行烏魯木齊市河南路支行與新疆龍嶺實業無限公司上訴案民事判決書[最高國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61號]
五、在生效法令文書依舊無效的情況下,不動產登記簿所記錄的“權利人”提起行政訴訟,與被訴行政行動不具有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弊瓜葛,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裁判要旨:見效法令文書確認不動產品權后,當事人未實時辦理產權變換掛號,以致不動產登記簿表現的權屬狀況與見效法令文書確立的權屬狀況不一致,該情況其實不影響當事人根據見效法律文書對該不動產享有物權。在生效法律文書依然有效的情況下,不動產登記簿所記載的“權利人”提起行政訴訟,與被訴行政行為不具有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案件起源:中華民國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7)最高法行申5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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