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作為訴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其權威性和準確性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判決。2021年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出臺,旨在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機構與鑒定人的行為,保障司法鑒定的質量,從而確保司法程序的順暢運行。上海民事訴訟律師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一通則的核心內容,為您的法律實踐提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規范目的與適用范圍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制定,是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確保鑒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通則適用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的所有司法鑒定業務活動。
鑒定原則與職業操守
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科學,遵循技術操作規范,同時堅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鑒定人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的鑒定意見負責,同時不得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
委托與材料審核
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委托人需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對鑒定材料進行核對與記錄,確保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受理決定與不予受理情形
司法鑒定機構在收到委托后七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復雜、疑難或特殊鑒定事項,可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時間。若鑒定委托超出業務范圍、鑒定材料不真實或不完整、鑒定用途不合法等,司法鑒定機構有權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司法鑒定的實施
鑒定人指定與回避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委托后,應指定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當鑒定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以確保鑒定的公正性。
鑒定材料管理與技術標準
司法鑒定機構應建立嚴格的鑒定材料管理制度,確保材料的安全與保密。鑒定人應遵循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進行鑒定。
鑒定時限與終止條件
司法鑒定機構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特殊情況可延長,但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當鑒定材料耗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或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等情況出現時,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第四章 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出具
意見書制作與送達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專用章,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機構存檔。委托人對鑒定過程或意見有疑問,有權獲得解釋或說明。
第五章 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
出庭義務與準備
司法鑒定人應依法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相關的問題。司法鑒定機構應支持鑒定人出庭,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確保鑒定人能順利履行職責。
第六章 附則
專業領域細則與適用范圍
通則是司法鑒定活動的一般程序規則,各專業領域可根據需要制定具體的鑒定程序細則。通則適用于訴訟活動中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活動中的鑒定業務也可參照執行。
結語
上海民事訴訟律師強調,2021年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發布,標志著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通過對鑒定活動的規范化管理,不僅提高了司法鑒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也為司法公正提供了堅實的保障。上海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嚴格遵守通則的各項規定,確保每一份鑒定意見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