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房屋被征收,由于對征收方給出的評估標準不認可,程女士便委托律師維權。律師認為,評估明細表雖然蓋了公章,但沒有評估師簽字,不能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通過訴訟,法院支持了程女士的訴求。今天,閔行區律師和大家解讀這個案件。
程女士在云南某鄉有一個民族文化山莊,為建設某公路項目,征收方將程女士名下的民族文化山莊列入征收范圍內。程女士認為補償價格過低,在簽約期內與征收方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
2019年9月30日,征收方對程女士的山莊作出《行政征收補償決定書》,并于同年10月1日送達。其后,征收方以“ 補償數額適用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錯誤”為由,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制作了《行政征收補償決定書》,決定對案涉山莊實施征收,補償數額按照國有土地上的補償標準重新核算,于10月17日向程女士送達,程女士拒絕簽收,工作人員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進行了送達。
程女士不服,向律師咨詢, 2019年10月21日,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案涉《行政征收補償決定書》。
程女士主張,山莊并不阻礙案涉公路項目的建設,被納入征收范圍不合法,案涉《行政征收補償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
征收方辯稱,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了某房地產評估公司作為征收補償的評估機構,評估公司嚴格按照補償標準對案涉山莊進行了評估,并出具了評估報告。盡管征收方在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錯誤地按照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來補償,但征收方已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作出了補償決定。因此,征收方作出的“ 行政征收補償決定書”,程序合法、補償合理,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對于征收方提交的證據中的評估明細表,程女士認為,該明細表不能代替評估報告,且該表中缺少實地勘察的情況,缺少評估人員實地勘察的簽字以及征收方確認的簽字,因此,無法達到證明目的。
法院認為,征收方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對相關征收標準進行了改變,程女士有權對新征收補償評估結果申請復核和鑒定,但征收方未告知有關救濟權利,且沒有證據證明征收方已向程女士送達了新作出的補償評估明細表;征收方提交的評估明細表僅有公章,沒有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因此,程女士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判決撤銷該《行政征收補償決定書》。
對于該案,閔行區律師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評估明細表或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閔行區律師提醒大家:相關法律規定了嚴格的征收程序,目的是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因征收而被減損,被征收人如果認為征收不合法不合理,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