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人在生前對自己財產死后劃分,它能夠讓人們按照自己的心意去處理自己的財產,在目前很多人知道自己時日無多之后都會立下遺囑,避免自己死后自己的后代去爭奪財產,那么,什么問題可能導致遺囑無效?閔行律師告訴我們要看實際情況。
一、不符合國家法定的形式構成要件
《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必須有一個兩個方面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并且無行為能力人、限制企業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相關關系發展的人我們不能自已作為一名見證人。另外通過口頭遺囑能力必須是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及時作出,危急情況分析結束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語言或者使用錄音教學形式立遺囑的,應當訂立書面遺囑方式或者利用錄音遺囑,否則所立的口頭遺囑失效。失效遺囑所涉文化遺產依法定繼承的規定信息處理。
二、標的不符合法律條件
遺囑同其他民事法律行為都是一樣,對主體資格有一定的要求。《繼承法》第 22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企業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作為研究一種環境民事責任行為,遺囑是以立遺囑人能進行一個有效的意思可以表示為前提,行為人必須具備一些相應的行為管理能力,無行為發展能力和限制學生行為分析能力人均不有效提高表達我們自己的意愿,形成科學有效的意思就是表示,因而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確定遺囑人是否存在具有遺囑能力,是以遺囑人訂立遺囑時為準。
三、遺囑的客體存在瑕疵而導致遺囑無效
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死亡時開始生效的單方面民事法律行為,遺囑生效時,如果遺囑所涉及的財產存在瑕疵(即實際損害也包括瑕疵權) ,就不會產生立遺囑人想要達到的法律后果。實際的損害是很容易理解的,也就是將要處理的事情已經丟失,不存在,自然不能說是繼承的問題。
四、違反相關法律進行強制性規定的遺囑無效
最常見的是,《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為無法工作、沒有生計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如果遺囑違反本規定,遺囑中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置無效,法院應首先將該份額轉讓給無法工作且沒有財政資源的繼承人。 接下來的部分參照遺囑確定分配原則。
五、在脅迫或欺騙下訂立的遺囑無效
行為人的意思可以表示真實是一個民事相關法律問題行為進行有效的必須要件之一,如果沒有立遺囑人受到各種外力脅迫或受他人欺騙而訂立遺囑,事后立遺囑人又有研究證據能夠證明脅迫、欺騙情形的,法院會認定該遺囑無效。
六、多個遺囑的存在導致某些遺囑無效
繼承法規定的遺囑法律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寫遺囑、代寫遺囑、記載遺囑和口頭遺囑。正如剛才所說,由于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亡時開始生效的單方面民事法律行為,立遺囑人可以在生效前隨時更改或重立遺囑,因此可以同時立下多份遺囑。如何確認這些多份遺囑的有效性?一般來說,應遵循以下原則: 1。多重遺囑處分的內容如果不發生沖突,相互補充,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內容發生沖突,則應遵循以下原則:(1)公證人優先原則。也就是說,若干遺囑內容相互沖突,公正后的遺囑以最后公證的遺囑為準; (2)公證后的遺囑優先原則。未經公證的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閔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