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的職責是保衛國家,在軍隊就要服從命令。然而一些不懷好意的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一旦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就會構成犯罪。那么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閔行律師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許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關規定]《中華國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人大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集會修正)(節錄)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招聘的,由縣級國民當局責令矯正,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2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規范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節錄)
第九十一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煽動三人以上逃離部隊的;
(二)煽動批示職員、值班執勤職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逃離部隊的;
(三)影響首要軍事使命完成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余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條[招聘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招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招聘一人六個月以上的;
(二)招聘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離部隊的批示職員、值班執勤職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雇用的;
(四)障礙部隊將被雇用軍人帶回的;
(五)其余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概念及其構成】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是指以言語、筆墨等形式唆使、煽動服役的軍職人員脫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體是部隊兵員治理秩序。創建失常的兵員治理秩序,保障部隊滿員,是實現作戰、鍛煉、戰備、值勤等使命的需求。煽動現役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了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的義務,嚴重妨害了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隊戰斗力,影響了部隊完成各項任務,危害了國防利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是指用言語、筆墨,如面談、揭曉演說、寄送宣揚資料、分發口號傳單,煽動正在退役的軍人不經向導同意,私自脫離部隊,或許已經同意,但過期不歸。煽動,是指接納言語、筆墨、圖像等體式格局對軍人舉行煽動、教唆、教唆、挽勸、要求、宣揚、威逼、用以使其按自己的意圖去實施所煽動的行為。既可以是口頭的,如當面勸說、電話煽動或者進行演講、報告、呼喊口號,散布具有恐怖性的政治、軍事、自然災害謠言等,又可以是書面的,如利用書信、電報、電傳甚或是書寫、印刷、張貼、散發傳單、刊物、書畫、大小字報等,還可以是其他諸如電視、錄像、投影、電影、影碟、計算機等現代化科學技術手段等。至于煽動的內容則是使軍人逃離部隊。所謂部隊,既包括人民解放軍部隊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又包括戰時的預備役部隊以及民兵組織。所謂使軍人逃離部隊,是指使被煽動之人未經批準擅自離開自己所在的部隊,不要
再連續退役,或許雖經同意,歸隊后拒不離隊,回避兵役責任,包孕不經請假就私自離開部隊,工作調動中離開原單位后不到新單位報到,病愈出院、完成出差任務、休假期滿后不回部隊等。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動,必需情節嚴重,才組成犯法。“情節嚴重”,法律實踐中,主如果指戰時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煽動批示人員、作戰部隊人員或者負有其他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多次煽動或者煽動多人逃離部隊的;因煽動軍人逃離部隊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煽動軍人逃離部隊后予以窩藏的;煽動軍人逃離部隊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等情形。
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規范的規定(一)》的規定,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追訴:(1)煽動3人以上逃離部隊的;(2)煽動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逃離部隊的;(3)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4)發生在戰時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普通主體。凡達到刑事義務歲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意,即明知軍人逃離部隊是違背軍紀軍法的行動,依然煽動其逃離部隊的。差錯不克不及構本錢罪。其念頭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被煽動人受苦、打仗身亡;有的是想為被煽動人找工作,讓其多賺些錢;有的是對部隊不滿,意在瓦解其士氣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二)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作為犯法組成要件。假如行為人實行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但不屬于情節嚴重的,或者軍人家屬、親友確有困難,而寫信勸說現役軍人早日退出現役的,都不構成犯罪。
2.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行為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后,又構造逃離部隊軍人實行其余犯法舉止的,應該分手科罪處刑,實行數罪并罰。假如行為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是為了實施武裝叛亂、暴亂或者投敵叛變、叛逃行為,這屬于吸收犯,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武裝叛亂、暴亂罪或者投敵叛變罪、叛逃罪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制。
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閔行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