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立案條件:由于本罪屬于行為犯,因此只要行為人是出于故意而利用迷信實施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即應予立案追訴,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關于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司法認定,下面由閔行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活動組織、利用網絡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組織、利用會眾、邪教、利用迷信,打破執法罪與煽動暴力抗拒執法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原因在于客觀發展方面進行表現方式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企業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學生或者可以利用迷信破壞我們國家相關法律、行政管理法規實施的行為;而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我國法律制度實施罪與聚眾擾亂中國社會經濟秩序罪,聚眾沖擊我們國家政府機關罪,聚眾擾亂公共服務場所管理秩序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生產經營罪等犯罪的界限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我國法律制度實施罪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我們常常需要同時對于觸犯聚眾擾亂中國社會經濟秩序罪,聚眾沖擊以及國家政府機關罪,聚眾擾亂公共服務場所管理秩序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生產經營罪等罪名。區分它們發展之間的界限,主要看行為人自己是否有效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的行為。這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并沒有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而只是通過實施了單一的聚眾沖擊影響國家行政機關,擾亂整個社會主義秩序、公共文化場所秩序的行為,或者不能單純地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或者公司從事一些非法出版等非法經營問題行為,則不構成不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結構破壞環境法律政策實施罪,而是依其具體教學行為所構成的相關技術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聚眾沖擊國家安全機關的,定聚眾沖擊國家審計機關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定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等等。
二、認定特殊形式的組織犯罪,利用會眾、邪教和迷信破壞執法
(一)中止形式的認定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犯罪行為,就構成本罪的既遂。是否實際妨礙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不是本罪既遂的標志。但行為犯的既遂也要求行為已經發展到一定程度,否則不能構成既遂。對于本罪,專家認為,行為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迷信,達到能夠造成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危險的程度的行為,可以成立為既遂。比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持有、攜帶以傳播為目的的邪教宣傳品,持有、攜帶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款根據具體案件,按照犯罪預備或者對于在傳播邪教宣傳品之前或者過程中被當場抓獲的,雖未制作但只是意圖傳播的, 數量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的,以犯罪預備論; 截獲的郵件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以犯罪未遂論;等一下。
(二)罪數的認定
本罪的執行通常與其他犯罪有關。 因此,根據想象共同犯罪或牽連犯的法律原則,除法律或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應以重罪論處。 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回答的規定,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傳播邪教信息,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利用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制作、傳播邪教信息,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和公共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 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通信設施罪,以數罪并罰; 利用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制作、傳播邪教信息,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的,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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