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分為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解散清算又分為自動清算和強制清算,強制清算是指在自身無法進行清算的情況下啟動的司法強制清算程序。在公司發生解散事由時,若公司財產足以償付全部債務,則公司應終止法人資格,通過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清理所有債權債務關系,并全額清償所有債務,并分配剩余財產。若企業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算能力時,公司應通過破產清算程序,終止債務清償。
如果公司發生解散事由后不能自行清算,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時,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存在資不抵債情形,應向法院申請終止強制清算程序,并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清算。從強制清算到破產清算程序的轉換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許多需要轉換和銜接的問題。
一、清算組和破產管理人的范圍及銜接?
清算組成員范圍包括:①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②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③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破產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上海虹橋律師根據《清算紀要》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強制清算轉入破產清算后,參與強制清算的中介機構若不存在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等情形,法院可直接指定該中介機構作為破產案件的管理人,或者指定該中介機構作為新成立的清算組管理人的成員。
雖然清算組和管理人的人員范圍不同,但當清算組成員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人員組成時,也可直接擔任管理人。因其對公司情況都已有充分了解,在破產清算的工作中,無需對強制清算中已經進行的工作進行實質的復核,可以直接進行認可,避免了繁瑣的交接工作及重新熟悉企業的流程,除非有利害關系不適宜繼續擔任的,法院可繼續任命原清算組擔任管理人。這樣也極大地便于程序的有序進行,提高程序效率。對疑難復雜案件可視情況納入新的中介機構和人員,若清算組成員中有公司人員的,選任管理人時應將其剔除。因此清算組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轉變為管理人。
二、強制清算到破產清算的工作銜接
清算組應當及時將清算事務及有關材料等移交給管理人。公司強制清算中已經完成的清算事項,如無違反企業破產法或者有關司法解釋的情形的,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應承認其效力。如果清算組實施的某些行為是違反破產法規定的,如個別清償、低價或無償轉讓、增設擔保、提前清償、放棄債權、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等,管理人可申請法院予以撤銷或確認無效,并追回財產。
有些清算事項,雖未違反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但因內容不同,所以仍然需要重新進行:1、制定管理人工作計劃和方案;2、重新刻制印章:強清程序中刻制的為清算組印章,轉入破產程序后應刻制管理人印章;3、重新通知已知債權人、公告通知未知債權人,某些情況下,甚至需要重新接受債權申報、重新審查債權;4、開立管理人銀行賬戶。
上海虹橋律師認為在人民法院指定強制清算組的時候應當優先考慮指定的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結構擔任清算組,因為如果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中介機構共同構成,或是僅由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均難以避免清算組內部的交接或者是清算組與管理人的交接。若企業股東、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與同為清算組成員的中介機構,因為立場不同,意見不和,矛盾重重,那么接下來的交接工作將更加艱難。管理人工作的交接及更換將增加破產清算的工作量,增加程序成本。而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擔任清算組,則會在很大限度上的規避這些麻煩,對公司情況也充分了解,可極大的提高工作銜接及程序轉換的效率。
強制清算向破產清算轉換的一般條件是資不抵債,雖然破產清算注重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在決定強制清算轉向破產清算以及轉換后銜接問題的處理,應在堅持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兼顧轉換效率。兩種程序的轉換涉及的理論及實務問題較多,仍有待大家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三、什么情況下強制清算可以轉破產清算?
第一種情況是清算組在強制清算過程中,發現企業已經資不抵債,應當終止強制清算,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轉入破產程序。但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可不必轉入破產程序:1、清算組制作債務清償方案后經全體債權人確認;2、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3、人民法院依清算組的申請,對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第二種情況是公司強制清算中,有關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產申請,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案例:北京港中能達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組申請北京港中能達物流有限公司強制清算轉破產清算
審理經過:2020年3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廣東港中能達物流有限公司對北京能達公司的強制清算申請,并指定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擔任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發現北京能達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無法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符合破產清算的條件。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終結北京能達公司的強制清算,并提起破產清算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為申請強制清算轉申請破產清算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2條規定,公司強制清算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除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通過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并清償債務的外,上海虹橋律師應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和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7條規定,債務人同時符合破產清算條件和強制清算條件的,應當及時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公平保護。本案中,清算組在強制清算過程中發現北京能達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無法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向本院提起破產申請,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上海虹橋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港中能達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組對北京港中能達物流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強制清算中的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且無法通過協定機制達成債務清償方案的,應轉入破產程序,進行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