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就羅某兵危險駕駛罪一案,特委托乙方作為辯護人。上海交通事故律師 根據《律師法》及《深圳經濟特區律師條例》的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第一條 乙方接受委托,指派本所易石云律師為甲方該案的代理人。
第二條 乙方律師接受委托后應認真履行職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并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第三條 甲方應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證據,乙方有權終止代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
第四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委托合同,律師費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依約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未交律師費乙方有權追索。
第五條 代理權限:詳見授權委托書。
第六條 根據《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并經雙方商定,甲方須支付律師費人民幣30000元整。簽訂本合同時支付。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審判終結止。
第八條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并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二零一五年 月 日
酒駕肇事情節輕微的,不構成犯罪,不需要被判刑,情節嚴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上海交通事故律師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