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概念及性質 上海交通事故專業律師
危險駕駛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違法高速駕駛機動車競逐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2011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對現行刑法作了許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之一條增設了危險駕駛罪,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內容之一,對危險駕駛行為的定罪,改變了“肇事后再處罰”的方式,對醉駕等危險駕駛行為的規制正式法律化。設立“危險駕駛罪”,社會公眾有呼聲、人大代表有建議、政協委員有提案,可謂人心所向,大勢所趨。不管是代表大陸法系立法傳統的日本、德國,還是代表普通法系的英國和美國部分地區,都在本國和地區的刑法范圍內強調對危險駕駛行為進行法律規制時下。因此,我國將危險駕駛行為入罪是對違法駕駛機動車輛行為專項懲處力度的加大,也是保障公民生命權益的又一司法舉措,更是對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立法貢獻。
本案中,案發當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何某便報警,被告人明知何某已經報警,但其并沒有逃逸,而是與受害人一起在現場等待交警過來處理。交警到達后,被告人也是非常配合,配合呼氣、抽血、詢問、簽署有關文書等。該事實根據被告人及受害人何某、證人曾國華、李揚洋四人的陳述中均予以了確認。
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屬于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在被告人葉某的要求下,被告人家屬多次向受害人表示歉意,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1萬元,并額外賠償了受害人15000元作為補償。受害人亦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并建議法院對被告人能判處緩刑。
三、葉某其歸案后具有坦白、認罪態度好、悔罪的情節,希望可以從輕處罰。
葉某在公安偵查階段、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審判階段,均能如實供述有關罪行,口供穩定,接受審判,認罪、悔罪,態度很好。同時也深刻地總結自己的過錯,決心改過自新,重新做人,今后決不做對社會不利的事情。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有關規定,葉某坦白、認罪、悔罪情節,法庭可以對他進行從輕處罰。該從輕情節,《起訴書》也作了正確的認定。
四、葉某現年62歲,且身體多有不適,不適宜長期關押,希望法院能對其從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1條規定:對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后果以及悔罪表現等,并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本案被告酒駕并非預謀犯罪,而是一時抱著僥幸心理,雖然造成與他人車輛發生碰撞的后果,但該后果的直接造成者系受害人,受害人在駕駛車輛轉彎時未禮讓被告人的直行車輛所以發生事故。發生事故后,被告人也是積極認罪悔罪,向受害人表示歉意,受害人也予以了諒解。因此,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是比較小的,而被告人因此事情后駕駛證被吊銷,之后更沒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希望法院能從寬處理。
綜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再發生社會危害性的可能性比較小,認罪態度好,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諒解。另彌補自己的犯罪行為,葉某也同意交納罰金。懇請法院能對其盡量適用緩刑。葉某自1992年以來一直在深圳開廠至今,在深圳有固定工作及固定住處,能遵守相關緩刑規定。上海交通事故專業律師 希望法院能同意!辯護意見發表完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