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律師事務所 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鑒定規范標準(2019司法鑒定標準儀器配置:
1.GC-7980F型氣相色譜儀主機
2.FID氫火焰檢測器
3.(自動、ZM-8A全自動)頂空進樣器
4.血液中酒精色譜分析柱
5.氮、氫、空氣源(全自動) 氣體純度99.999%
6.數據處理系統(電腦、打印機、色譜工作站)
(一)、儀器技術特點:氣相色譜分析儀(GC-7980F型)
全自動智能型血液酒精氣相色譜分析儀(GC-7980F型)采用大屏幕液晶中文顯示,操作直觀,該儀器具有自診斷,斷電保護,文件存儲及調用,八階程序升溫等功能。具有單獨豎直加熱式毛細管進樣系統,大限度地減少了汽化室對柱室的影響,提高了對各種不同注射器的適應性。
新型的FID具有較高的靈敏度,并可方便地進行噴嘴和離子收集極的裝卸。具有六路獨立控溫區域,各汽化室、檢測器及放大器均采用模塊設計,安裝更換方便簡捷。色譜柱箱容量大,可同時安裝毛細管及填充柱,具有獨立的三個進樣器。
2016年9月3日晚,被告人祝某在江山市區景星山莊一棋牌室飲酒吃飯,后其在該棋牌室打麻將時與他人發生沖突。21時06分許,在群眾報警后,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處警前,祝駕駛車輛先行離開。21時22分許,祝沿虎山路東側非機動車道逆向駛往景星山莊一飯店門口,民警發現后緊追其后。在祝駕車爬水泥臺階時,民警追至并拍打車門要求其下車,祝隨即熄火并下車接受調查,后交警大隊民警趕赴現場處警。祝酒精含量呼氣測試結果為173mg/100ml。經鑒定,其血液乙醇含量為162mg/100ml。
【裁判】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祝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祝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一審宣判后,祝某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本案發回重審。后江山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起訴,江山法院于2018年1月3日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評析】
本案不符合可以呼氣酒精含量作為定案依據的情形,故無法認定被告人構成危險駕駛罪。
1.本案血液乙醇含量鑒定程序違法,難以重新鑒定,且偵查機關亦無法補充偵查或重新鑒定,相關鑒定意見應予排除。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二部分“進一步規范辦案期限”第5條規定,“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并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范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日內送檢”;第6條規定,“要切實提高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效率,對送檢的血樣,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告知其在接到檢驗報告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申請”。同時,《浙江省公安機關血液中乙醇檢驗工作規范》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提取的血樣應放置在冰箱冷藏區(4℃)保存,并應在24小時內送檢(節假日除外);遇特別情況的,送檢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第四條規定,“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檢驗鑒定機構不予受理,其中第(六)項,首次檢驗的血樣送檢時間超過抽血時間72小時的;第(七)項,重新鑒定的血樣送檢時間超過抽血時間30天的”,第八條規定,“自受理之日起,鑒定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鑒定意見,必要時,由送檢和檢驗部門約定出具檢驗鑒定意見時間”。
綜上,本案血液乙醇含量測試檢驗報告作為認定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關鍵證據,嚴重違反鑒定程序,故應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