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的要求。
在上海怎么找對交通事故比較了解的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樣的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受傷,是由駕駛人與乘客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的,駕駛人的侵權行為是因為其在道路臨時停車時干擾了其他車輛的通行,乘客的侵權行為是因為其開關左后車門時沒有觀察后方的情況,干擾了其他車輛的通行,駕駛人和乘客沒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過失,而且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確定駕駛人和乘客各自的責任大小,也就是駕駛人和乘客對事故中共同承擔責任,所以對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損失,對超出交通事故的部分駕駛人和乘客承擔責任的一半責任。
案例索引。
一審: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2013)宿豫肥皂民初字第0518號民事判決(2013年12月26日)
二審: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終字第0346號民事判決書(2014年5月26日)
基本案件。
2013年8月15日18點左右,在宿遷市湖濱新區皂河鎮商業街天順藥店門前,王廣飛駕駛的蘇A4368L小型轎車臨時停車時,陸小華沒有觀察后方就打開了蘇A4368L小型轎車的后門,門與沿商業街從西向東行駛的王連華駕駛的電動汽車相撞,電動自行車倒下后,原告身體撞上了從東向西正常行駛的白色轎車的左后輪,王連華受傷,自行車損壞的事實
由于無法協商,原告向法院要求王廣飛、陸小華和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5446.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14元,交通費500元,共計55360.99元。
法院裁判了。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在汽車第三方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汽車和非汽車駕駛員、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汽車駕駛員、行人無過失的,有證據證明汽車以外的駕駛員、行人有過失的,根據過失程度適當減輕汽車方面的賠償責任。
被告泰山保險公司應在交通保險限額內賠償各種損失。被告王廣飛在汽車道上行駛,臨時停車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乘客陸小華從左側開門下車,汽車方面對事故負全部責任。超過交通保險部分,被告王廣飛負全部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說:1、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判決結果錯誤。事故認定書顯示,王連華受傷是因為白色面包車,王廣飛和陸小華在事故中共同承擔同等責任,白色面包車也承擔同等責任。
2、原審判決一方面,根據事故認定書進行賠償責任比例的劃分,認定王連華不承擔責任,另一方面,事故認定書中王廣飛和陸小華的責任區分不被認定為白色卡車王連華受傷的事實,王廣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王廣飛的賠償責任加重,上訴人向被保險人王廣飛投保的商業三方保險索賠后,不能向其他負責人索賠,上訴人的利益受損。要求取消原判決,依法改變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樣的損害,可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負責的責任大小難以確定的,平均負責賠償責任。
本案中,根據道路事故認定書,各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王連華的受傷是由王廣飛和陸小華分別實施侵權行為引起的,王廣飛的侵權行為在道路上暫時停車妨礙了其他車輛的通行,陸小華的侵權行為在其開關左后門時沒有觀察后方的情況,妨礙了其他車輛的通行,王廣飛和陸小華沒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過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確定王廣飛和陸小華各自的責任大小,即王廣飛和陸小華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此對王連華的交通管理部門發生事故的損失
泰山財保江蘇分公司上訴,王廣飛和陸小華在事故中共同承擔同等責任,白色面包車同等責任,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明確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依法糾正,改判保險公司承擔強制保險賠償責任,超過強制保險部分王廣飛和陸小華各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1、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和民事賠償責任一樣嗎
3、兩者的區別和聯系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是證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與物證、私人文件證、調查記錄等不同,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和論證確定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一定責任的文件證,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也不能直接設立、變更、消除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7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交通事故現場調查、檢查、調查情況及相關檢查、鑒定結論,立即制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為自己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為最終行政決定所需的程序和程序,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部分,責任認定的主要功能是為公安機關行使最終行政處罰權提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民事訴訟中,應當相當于鑒定意見,是否采納,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等于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全國民事審判座談會上指出,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時,必須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際上是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為了避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必須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者方面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資料。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賠償責任的區別與聯系。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賠償責任有本質區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賠償責任法的依據與歸屬原則不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適用法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73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91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序》15條、16條等。交通警察部門根據事故雙方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違規行為和違規行為與事故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力大小進行責任認定。受自身權力范圍和適用法律范圍的限制,責任認定不能全面、客觀地分析和區分錯誤舉證責任、責任人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作為特殊侵權事件,適用法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公平原則為例外。道路交通事故侵害民事責任的四個要素:確認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錯誤。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賠償責任的聯系。
在上海怎么找對交通事故比較了解的律師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賠償責任的聯系在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民事責任認定的基礎和前提,也是主要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要把交通事故責任作為民事責任認定的依據,不能放棄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民事責任認定。兩種責任在某些情況下競爭,即相同的情況下交叉,交通事故責任只是民事責任的一部分。一般來說,民事賠償責任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