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其中關于殘疾賠償金計算年限屆滿后是否可以繼續請求賠償的問題備受關注。本文上海交通事故律師將圍繞這一問題進行探討,并且結合上海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一、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受到侵權行為之日起二年內行使;但是受害人在二年內沒有察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笨梢?,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存在時效性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十二條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年限屆滿后,殘疾賠償金的支付義務人可以向受害人請求減輕或者免除殘疾賠償金的支付義務。受害人仍然生存的,可以繼續請求支付殘疾賠償金。”
因此,在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限內,受害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支付損害賠償金。而在殘疾賠償金計算年限屆滿后,侵權人可以向受害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殘疾賠償金的支付義務。但是,如果受害人仍然生存,受害人仍可以繼續請求支付殘疾賠償金。
二、相關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案例
一起交通事故案中,被告機動車駕駛人應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經過計算,被告應支付原告殘疾賠償金62.5萬元。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年限為20年,期限屆滿后,被告請求減輕或者免除殘疾賠償金的支付義務。但是,原告仍然生存,因此可以繼續請求支付殘疾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本案中,雖然計算年限已屆滿,但原告仍然生存,依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原告可以繼續請求支付殘疾賠償金。因此,被告應繼續履行殘疾賠償金的支付義務。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殘疾賠償金年限屆滿后又申請賠償的案件認定問題的解釋》案例
一起交通事故案中,原告申請支付殘疾賠償金。經過計算,被告應支付原告殘疾賠償金30萬元。在支付一定期限后,原告又請求被告繼續支付殘疾賠償金。被告認為,殘疾賠償金的支付年限已屆滿,原告無權繼續請求支付殘疾賠償金。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按照《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原告申請支付殘疾賠償金的時間應當在計算年限屆滿之前。因此,原告在支付年限屆滿后繼續申請支付殘疾賠償金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上海的實際情況
在上海,交通事故案件數量較多,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也比較多。在殘疾賠償金計算年限屆滿后是否可以繼續請求支付殘疾賠償金的問題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也曾做出相關規定。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原告應當在殘疾賠償金計算年限屆滿前向被告申請支付殘疾賠償金。如果計算年限已屆滿,原告再向被告申請支付殘疾賠償金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四、結論
總的來說,在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計算年限屆滿后,受害人仍然生存,受害人可以繼續請求支付殘疾賠償金。這一規定體現了保障受害人權益的立法宗旨,也符合社會公正和人道主義的價值觀。
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和律師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在受害人請求支付殘疾賠償金時,應當核對計算年限,確保請求的時間是在計算年限屆滿前。
2、如果計算年限已屆滿,被告認為已經沒有支付殘疾賠償金的義務,而受害人認為自己仍有權利請求支付殘疾賠償金,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相關判例,綜合分析判斷是否應當繼續履行支付殘疾賠償金的義務。
3、在實踐中,應當遵循法律的精神,依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綜合分析各種因素,合理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支付標準和時間,確保受害人得到公正合理的賠償。
總而言之,上海交通事故律師認為,在處理殘疾賠償金年限屆滿后是否可以繼續請求支付殘疾賠償金的問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和相關判例,注重保障受害人權益,確保公正合理的賠償結果。同時,需要加強法律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的認知水平,促進社會公正和諧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