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借車給朋友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上海交通事故律師通過實際案例為你解答:
【案件概述】2018年8月21日,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魯C09XXX號小型轎車順博山區石炭塢西路行駛過程中靠右停車時,車輛右側將順石炭塢西路同向步行至此的周某刮碰,致使周某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8月27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周某無事故責任。
魯C09XXX號小型轎車的所有權人系徐某的兒子即被告劉某,該車在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保險限額1000000元,且特別約定了不計免賠條款),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被告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周某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徐某應對周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咨詢:因事故發生時,被告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原告周某的損失應當先由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因本案被告徐某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屬于無證駕駛,根據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條款、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能夠證明該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即被告劉某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對于原告周某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徐某依法予以賠償。被告劉某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將車輛交由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的被告徐某使用,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上海交通事故咨詢律師平日里,親朋好友之間借個車、救救急乃是人之常情。
但是,在維系了人際關系的同時,也不要忽視了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使得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應當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才會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上海交通事故所律師在此建議,車主們在出借愛車時,首先要保證出借車輛已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年檢、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
其次,要保證出借車輛已經投保機動車交強險;最后,還要審查借車人是否具備駕駛資格、有無證駕不符情形,是否存在酒駕、毒駕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等等。
總之,上海交通事故的律師建議車主們應本著對自己和他人負責的態度謹慎出借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