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傅志祥律師、邱平律師代辦署理原告曹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原告曹某機動車碰撞被害人徐某后,逃離現場。造成被害人徐某輕傷二級。原告曹某補償被害人徐某60萬元。法院判處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接下來就由上海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人身危害案經濟賠償是輕判條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1、原告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蘇省通州區,國民身份號碼××××××,漢族,大學文明水平,油漆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通州區,暫住本市霍山路873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羈押,第二天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拘系。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上海市虹口區國民檢察院以滬虹檢訴刑訴【2017】5號起訴書控告原告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合用簡略單純步伐,實施獨任審訊,地下休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國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柳文彬出庭支撐公訴,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列入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2、上海市虹口區國民檢察院控告: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上午7時04分許,騎電動自行車至本市中山北路、伊敏河路時,因違背交通信號燈通暢,與騎自行車至該處的被害人許俊玲相碰,致其倒地受傷。后被告人曹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經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員支隊交通變亂認定:被告人曹某某負變亂全數義務。經上海市公安局人證鑒定中央鑒定:被鑒定人許俊玲因內傷致顱內出血,顱骨骨折,腦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伴腦受壓病癥和體征,組成輕傷二級。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職員抓獲。
在本院審訊階段,原告曹某某眷屬預繳人民幣55萬元,連通先期曾經向被害人領取的5萬元,用于對被害人舉行民事賠償。
3、網上究竟,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辯解人在休庭審理中均無貳言,并有證人周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員支隊出具的《驗傷通知書》、《路途交通變亂認定書》,上海市公安局人證鑒定中央出具的《鑒定書》,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偵支隊出具的《事情情形》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4、本院覺得,原告曹某某違背交通運輸治理法例,于是產生龐大交通變亂,致一人輕傷,其行動已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虹口區國民檢察院控告原告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照實供述犯法究竟,且可以或許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磨煉期,從訊斷肯定之日起計較。)如不平本訊斷,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其十日內,經由過程本院或許間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人身危害案經濟賠償是輕判條件
1、陳冬忠律師代辦署理原告張某涉嫌挑釁滋事罪一案,張某持械毆打別人,造成重傷二級,鑒于張某賠償人民幣十萬,取得被害人諒解。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被告人張某,男,×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漢族,大專文明,上海某某物流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寶山區,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2013年8月因挑釁滋事行動被處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拘系,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審。
2、上海市靜安區國民檢察院以滬靜檢訴刑訴【2017】344號起訴書控告被告人張某挑釁滋事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合用簡略單純步伐,實施獨任審訊,地下休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國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忠平出庭支撐公訴。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陳冬忠到庭列入訴訟。現已審理閉幕。
3、公訴構造控告:2016年5月3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別人在上海市靜安區廣中西路向王某某索債,并因語言分歧與王某(系王某某的哥哥)產生抵觸。張某等人即對王某、王某某實行毆打。此中張某用拳頭擊打王某頭部,后又手持鐵棍追打王某,致王某多處受傷。經鑒定,王某左邊顴骨弓骨折,組成重傷二級;左小指遠指關節毀傷、左小指近節指骨底部骨折,組成輕微傷。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張某在其暫住地被公安職員抓獲。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張某的眷屬向被害人王某代為補償人民幣十萬元;王某對張某暗示原諒,要求對張某從寬懲罰。
4、上述究竟,被告人張某在庭審中部持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王某某、陳某某、高某某、徐某的證言及相干識別筆錄,上海某某康健治理征詢無限公司法律鑒定所出具的法醫臨床法律鑒定意見書及傷勢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制造的驗傷通知書、抓獲經由、戶籍征詢,公安營業檔案卡片,被害人王某出具的原諒書、收據,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證明。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查證失實,證據確鑿、充分,應予確認。
本院覺得,被告人張某伙同別人持械隨便毆打別人,情節卑劣,其行動已組成挑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罰。公訴構造控告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后照實供述本人的罪惡,且向被害人補償了經濟喪失,取得了原諒,依法能夠從輕懲罰并宣布緩刑,采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犯挑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磨煉克日,從訊斷肯定之日起計算。)張某回到社區后,應該遵照法令、法例,浮動監視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如不平本訊斷,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經由過程本院或許間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以上就是上海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人身危害案經濟賠償是輕判條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交通事故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