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律師事務所分析深夜在省道快車道撿垃圾,意外被撞死,親屬將司機和雇主向法院索賠,法院將如何判決?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日0時48分左右,周某駕駛重型半掛拖拉機從漣源返回寧鄉市雙福鋪鎮。當車輛行駛至寧鄉市S539線27KM+520M區時,撞上了快車道內穿棕黑色衣服的行人左某,造成左某當場死亡。事故現場道路為省級道路,寬14米,中央水泥護欄隔離。事故發生后,現場有一個垃圾桶、兩個垃圾袋和一頂帽子。
交警部門調查當地群眾,證實左某白天睡覺,晚上出門撿垃圾。由于事故現場沒有監控錄像,現場調查沒有證人,事故車輛由于道路潮濕,剎車太短,定中心不接受事故速度鑒定,事故原因無法查明,交警對事故作出事故證明。
此外,胡某是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肇事者周某是其雇傭的司機。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和商業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交通事故發生時,司機周某正在持有B駕照的A2駕照實習期間。
判決結果
自陷風險者應承擔主要責任。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左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其法定繼承人,即原告甘某(左某同母異父兄弟)要求被告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法院認定損失57萬余元。在這種情況下,左夜0時48分出現,并停留在機動車道中央有水泥護欄隔離的快車道內。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規定,有重大過錯重大過錯的,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周駕駛車輛剎車不及時,涉嫌忽視安全駕駛,應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寧鄉市人民法院最終決定左某承擔70%的交通事故責任,周某承擔30%的責任。周某持有的A2型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間發生。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實習期間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經營公共汽車……機動車不得牽引拖車的禁止性規定;違反機動車第三方責任保險合同第二十四條實習期間駕駛公共汽車、經營公共汽車……或拖拉機動車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已履行上述免責條款的合理提示和解釋義務,因此保險公司有權根據商業保險范圍內的免責條款拒絕索賠。
由于周某是胡某雇傭的司機,因此周某在本案中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雇主被告胡某承擔。因此,寧鄉市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甘11萬元;胡賠償甘14萬余元,其余損失由左承擔。甘某、胡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這種情況下,左在深夜出現并停留在機動車道的快車道上,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高度危險的,左應該知道風險但仍然實施危險行為,有更明顯的過錯,屬于自我風險行為,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自我陷害風險是指受害人已經意識到某種風險的存在,或者知道自己會遭受某種風險,但仍然冒險行事,造成自己的損害的情況。生活中常見的自我陷害風險行為有:行為人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知道司機酒后駕車仍選擇同乘發生交通事故;在施工現場,行為人知道不戴安全帽存在安全隱患,不戴安全帽發生事故。上海交通律師事務所分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要嚴格遵守城市文明公約和社會公序良俗,避免陷入困境和危險,防止事故和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