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查明
2018年9月30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保險(2018)。被告向原告發布了《用人單位責任保險單》,規定員工339人,主要保險每人死亡殘疾賠償責任限額6萬元,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6萬元,每人誤工費用限額0元。此外,本保險合同還特別約定,符合條款規定的醫療費用,每人每次事故絕對免賠100元后,按批準金額的80%賠償。保險期為12個月,自2018年10月1日0:00至2019年9月30日24:00起,第77號員工為史X?!侗kU公司雇主責任保險(2018版)條款》第三條規定,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員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就業期間,因從事保險單規定的被保險人的業務工作而受傷、殘疾或死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第十五條可以認定為工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法律),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下列賠償:(1)死亡賠償;(2)殘疾賠償;(3)醫療費用;(4)誤工費。第二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收到員工或者其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員工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被保險人承諾或者支付的賠償金額。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者超過應當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九條規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造成員工人身傷亡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賠償:(二)殘疾賠償金:根據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等級鑒定書,按照保險合同附《殘疾賠償比例表》規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殘疾責任限額的數額進行賠償;殘疾等級參照《勞動能力鑒定工商職業病殘疾等級分類》(GB/T16180-2014)確定。本條款附錄2:殘疾賠償比例表規定:殘疾等級為7級,每人死亡責任限額的比例為15%。(3)醫療費用: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的免賠金額或按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金額后進行賠償,但不得超過每人醫療費用的責任限額。具體項目限于:(1)掛號費、治療費、手術費、檢查費、醫療費、住院期間床位費、取暖費、空調費(2)交通費、急救車費(4)誤工費。原則上,賠償金額的公式為:當地最低月薪/30×(實際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天數-5天)。第三十三條規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損失有同等保障的其他保險(含工傷保險)項下可以得到賠償的,保險人只承擔差額賠償責任。
2018年9月3日,史X在原告公司工作,先后被派往老中醫院陽源花園從事夜間保安工作。2019年1月19日23時30分左右,史X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工傷事故。根據石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石人社工傷決定書(2019)第113號],史X在2019年1月19日23時30分左右受到的交通事故非主要責任,屬于合理的工作時間和行駛路線。該局決定:1.中型顱腦損傷,左額骨骨折,顱內積氣,頭皮血腫;2.左頜骨骨折和軟組織血腫;3.胸外傷,左多發性肋骨骨折為工傷。
2020年9月30日史X在荊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病歷中載明初步診斷:左眼視神經挫傷。2020年12月25日,荊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初步鑒定結論》,規定殘疾為中型顱腦損傷,左額骨骨折,顱內積氣;左頜骨骨折;胸外傷,左肋骨多發性骨折;左視神經挫傷,雙眼視力下降。符合GB/T16180-2014年7級第28款,鑒定結論為7級。
2021年1月12日,史X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保安公司在停工期間支付工資、一次性殘疾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等198512元。經石首市勞動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調解,一家保安公司支付1萬元。2021年3月13日,一家保安公司向史X轉賬1萬元。
2021年3月2日,一家保險公司向一家保安公司發送了《史X賠償說明》,其中規定,由于史X在交通事故中不負責任,法院判定損失164342.13元已由三方保險公司承擔。根據雇主責任保險(2018版)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一家保險公司沒有差額賠償。此外,還發現石X與某財產保險公司某營銷服務部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經我院一審,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認定,石X損失為醫療費33568.71元,居住***。
雙方訴求
原告某保安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
1.命令被告在雇主責任保險項下支付1萬元保險費;2.命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原告向被告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同月30日,被告向原告發布了《雇主責任保險單》。根據保險單,被保險人為原告,被保險人339人,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人6萬元。每人醫療費用6萬元,保險期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史X因交通事故受傷,2019年12月27日被石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20年12月25日被荊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為殘疾7級。史X沒有參加社會保險。2021年1月12日,史X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告賠償198512元。經石首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調解,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與史X達成協議,原告一次性支付史X1萬元,次日原告向史X支付1萬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賠,被告拒絕賠償,理由是史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已被商業三方保險保險公司索賠。原告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以確保員工在遭受事故或職業病后能夠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員工史X工傷依法賠償1萬元,按照中國法律有關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由被告賠償,被告拒絕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
1.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上海交通事故專業律師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史X因交通事故手上發生于****年**月**日,也即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為2019年1月19日,而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起訴,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2、因原告于保險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通知被告,故被告對原告損失金額不予認可,本案中保險事故發生后至原告起訴前,原告亦或是史X從始至終未將保險事故相關情況通知過我公司,最終原告向史X賠償的金額也是調解確認的,因此存在原告主動放棄權利的可能性,這直接損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故,我公司對原告的損失金額不予認可。
法院說理
原告在雇主責任保險(2018)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一欄中加蓋了原告公司印章,該聲明內容為:本人已經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字體加粗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申請投保。故本院認定雇主責任保險(2018版)條款為有效條款。原告向被告投保雇主責任險,被告向原告簽發了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即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此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根據雙方在保險(2018版)條款第三條的約定,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為因從事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本案中,原告方雇員史X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經石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決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故原告主張的理賠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本案所涉險種為雇主責任險。上海交通事故專業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商業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付的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計算。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負的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仲裁裁決確認,為其賠償責任的確定的情形之一。根據前述認定事實,原告的賠償責任系于2021年3月2日經石首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書確認,故訴訟時效應自該日起算,至原告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之時,尚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對被告的相關辯論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保險責任及賠償數額的問題。雖然受害人史X因受傷致殘疾后已基于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從加害人投保的保險公司獲得賠償,但這并不妨礙史X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雇主即本案的原告主張權利,雇主與受害人史X之間的勞動關系和賠償項目、金額,均系石首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書認定,且已生效。原告在向雇員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依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的規定向保險人主張賠償。況且,雇主責任保險(2018版)條款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是被保險人的損失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項下能夠獲得賠償,保險人僅承擔差額賠償責任,案涉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原告,被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已獲得保險項下賠償,故本院對被告相關史X的損失已由三者方保險公司承擔,其無差額補償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本院考慮到保險人并沒有參與仲裁調解,故對涉及的賠償項目及金額予以審查后認定。根據雇主責任保險(2018版)條款第三條的約定,保險人應賠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用、誤工費用。史X的傷情經相關部門鑒定為傷殘七級,根據合同約定七級殘疾賠償比例為雇主責任險每人傷殘限額的15%,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賠付殘疾賠償金90000元(600000元×15%)。關于醫療費用與誤工費用,因受害人史X在提起勞動仲裁時,并沒有明確主張,且原告在本訴訟中也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00000元的訴求予以支持90000元。
裁判結果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安公司保險金9000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安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