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孫某在一家保險公司為小型汽車投保機動車保險。2018年6月18日14時28分左右,孫某駕駛車輛與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張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孫某開車逃跑。經運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孫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后來,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經法院調查,孫某的駕照因酒后駕車暫扣期間,確實沒有駕駛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方人身傷害的,當事人要求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人民法院應當支持:(1)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相應駕駛資格;(2)醉酒。服用國家控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3)駕駛員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建立強制保險追償制度的目的是平衡利益,使重大過錯責任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因此強制保險應當予以賠償。但是,上海交通賠償律師對于商業保險,如果駕照被依法扣留。在暫扣期間仍具有駕駛資格,將導致保險人對駕駛員的非法駕駛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使違法者獲得不當的利益,因此商業保險不予支持。最后,法院裁定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支付孫1.2萬元,法院不支持孫主張的商業保險224033元。
法官說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司機、行人、乘客、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機動車駕駛證被拘留在路上造成交通事故,本質上屬于終止駕駛資格后的無證駕駛行為,上海交通賠償律師在這種情況下,不要持有僥幸心理繼續駕駛,帶來許多道路交通安全風險,不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負責任,而且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