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伙伴或許還不懂“變更車身顏色”是先變更還是先備案?交警表示:先變色,后備案!
法 規 鏈 接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令)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重點:已經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給車輛變更完顏色后,十日內前往車管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車身顏色變更)業務。也就是說【先變色,后備案】。
我想怎么變就怎么變嗎?當然不可以!!!變更車身顏色需要符合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所以變更機動車顏色要符合要求,通過車身貼膜變更顏色的不能使用鏡面膜。變更車身顏色要辦理好相關手續私自更改車身顏色且不向車管部門備案要受到處罰哦~
法 規 鏈 接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