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河南省遭遇極端強降雨,鄭州市多個國家級氣象觀測站日降雨量突破有氣象記錄以來歷史極值。
一、上海交通律師解答河南特大暴雨后車輛泡水后保險怎么賠?
暴雨席卷之下
導致多處道路積水,內澇嚴重
不少車輛困在水中
那么車輛被淹后的損失
保險公司賠嗎?怎么賠?賠多少?
今天給你一一盤點清楚
機動車損失保險(簡稱車損險)
在保險期間內,因碰撞、傾覆、火災、爆炸、外界物體墜落、倒塌、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等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因此,車輛被淹后產生的施救費用、清洗費用、電器損失、內飾件損失等都屬于車損險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進行賠付。
車輪單獨損壞,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新增設備損失,以及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等,不在車損險的賠付范圍內。
? 發動機涉水損失險
發動機涉水損失險,指車主為發動機購買的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了車損險后方可投保本險種。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的直接損毀,保險人負責賠償。
涉水險賠付范圍:投保車輛在涉水路段行駛或被水淹沒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才適用涉水險的理賠條款。
其中的要件主要包含兩個方面:
1、 涉水險只賠償車輛發動機的損壞,其他部位進水導致的車輛受損,一律按車損險的條款理賠;
2、 只有發動機因進水淹沒導致的損壞,才在涉水險的賠償范圍內,如果是因皮帶斷裂、氣門頂了等原因造成的發動機損壞,則不屬于涉水險理賠范圍。
二、常見情況答疑
1、因暴雨而導致熄火,如果再次啟動車輛導致發動機損壞會賠償嗎?
車輛所處環境:不論是行駛中雨水進入車輛進氣口導致熄火,還是停駛在小區/地庫/街道的車輛被雨水沒過進氣口,只要再次進行打火啟動車輛,對發動機造成損傷的。
這種情況對車輛進行二次打火肯定會造成發動機損壞,屬于車損險中責任免除中第十條第(三)款責任免除中“損失擴大”之規定,根據條款,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因而該情況下,即使您購買了發動機涉水損失險,也是不可以進行理賠的。
2、停駛的車輛被雨水泡了,沒啟動車輛的情況下如何理賠?
車輛所處環境:停在小區/地庫/街道的車輛突遇暴雨(沒有被動熄火)被泡,事后沒有啟動車輛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車損險進行理賠。可以利用保險公司的拖車服務把車輛運到相關保險公司最近的定損點。
3、停駛的車輛因雨水而漂離地面并漂浮撞擊其他車輛或物體如何理賠?
車輛所處環境:主動或被迫停駛的車輛,因水的浮力飄離地面,順水流被迫撞擊到其他車輛或物體的,并且沒有再次啟動車輛的情況下。
如漂浮后撞擊其他車輛,先找交警判定責任,出具責任認定書后,由責任人一方的保險公司通過車損險理賠。
漂浮后撞擊其他靜態物體(諸如房屋/電線桿/樹等),車輛的損失也可通過車損險進行理賠。
4、車輛因涉水行駛導致發動機損壞沒買涉水險可否進行理賠?
因進水造成的發動機損壞,在車輛沒有二次打火的情況下,購買了涉水險,可以就發動機損壞進行理賠,沒買涉水險(發動機涉水損失險)的不能進行理賠。
5、沒出質保期的車輛可否通過4S店免費進行更換因暴雨而損壞的配件?
不能,必須通過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三、關于車輛泡水的賠付真實案例
1、 案件詳情2017年6月27日13時許,原告駕駛牌號為滬FPXXXX轎車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西路近南六公路,恰遇暴雨,行駛中保險車輛熄火。原告遂與被告取得聯系,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當日下午,牌號為滬FPXXXX轎車被送至上海永達汽車浦東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稱“4S店”)。經4S店檢測,保險車輛熄火系因暴雨所導致,原告遂委托4S店進行維修并支付了修理費222000元。保險車輛投保于被告處,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賠本次事故保險車輛修理費222000元,不料被告知本次事故只能理賠148000元,
剩余74000元以發動機進水損壞不屬于其賠償范圍為由拒絕支付。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辯稱:對于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被告無異議。但原告訴請的74000元系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損失,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十條第八項約定,被告不同意承擔74000元的發動機損失費用。
另,原告沒有購買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因此在有救濟的情況下,原告不購買相應保險,相應損失應該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院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約定:因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十條第(八)項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因暴雨致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本院認為,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同時約定因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上述兩個條款并不存在矛盾。理由在于,涉案車輛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現象致損的表現之一,因此發動機進水可以由多種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現象所致,也可以由駕駛員失誤或有意涉水行駛所致。
當暴雨與涉水行駛同時存在時,判斷何者是導致發動機進水的近因,關鍵在于判斷暴雨時涉水行駛是否不可避免,即車輛除了保持繼續行駛外,是否還有其他更為安全妥當的選擇。
本案已有證據證明事發當時本市浦東新區惠南地區降雨達到暴雨標準,而暴雨導致路面積水是常見現象,暴雨時也容易引發交通混亂,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斷交通時,盡快駛離積水路段,
防止暴雨持續、積水加深從而導致滯留車輛更大損失,是大多數駕駛員會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
因此,本院認為,本案中導致發動機進水的近因是暴雨,應屬被告的保險責任范圍,故被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暴雨導致的發動機損失予以理賠。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3、裁判結果: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周衛安保險金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50元,減半收取計8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負擔。
四、上海交通律師提醒需要特別注意:
車輛在水中熄火,有50%可能性會導致發動機損壞;但如果熄火后再次發動,那么發動機肯定要“報銷”。千萬注意,汽車涉水千萬不能在熄火后再次發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