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間借貸律師咨詢 被告長期拖欠原告工程款1400萬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因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原告于3月10日找被告催要工程款時,被告提出以籌措資金償還原告的債務,因此準備將其一幢辦公樓和一幢已出租的樓房賣給他人。按當時市價,兩幢樓估價約為l500萬元。被告正在尋找買主,賣掉樓房后將立即償還原告的債務。同年4月18日,被告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將兩幢樓賣給第三人,共得價款900萬元。5月20日,被告租用了第三人的一幢小樓,租期兩年。原告了解到被告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認為被告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低價買賣樓房,以損害原告利益。以后,原告與被告、第三人多次協商催討欠款不成,遂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根據被告與第三人的惡意串通行為而宣告該買賣合同無效。

關于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應當被宣告無效,對此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因為盡管兩幢樓房的賣價確實低于市場價格,但當事人之間因存在許多合作關系,被告愿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第三人,這是他自由處分其財產的權利。原告認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有惡意串通行為,證據是不充足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應被宣告無效。因為被告之所以將樓房低價出售給第三人,是為了低價租用第三人的房屋,這樣最終將導致對原告利益的損害,據此可以認定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三)作者的觀點
本案中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從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惡意串通的要件。因為有兩個事實支持這一觀點。第一,買賣合同中關于房價定得偏低,而且據法院查證被告租用第三人房屋的租金確實偏低。可見,被告低價轉讓樓房是為了從租房中得到補償。第二,被告與第三人之間通過訂立低價轉讓房屋和低價租用房屋的行為,最終使原告對被告的債權很難得到完全實現。然而,我認為,僅憑這兩個事實是不能認定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具有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的行為的。

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形成一套能夠有效遏制公司休眠和保護債權人權益的機制,因此當公司休眠時,債權人往往面臨兩難選擇:如果不起訴,債權就會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失去司法保護;如果起訴,不僅判決可能無法執行,而且還得支付案件受理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從奴隸到將軍”是對當前一些債務人的真實寫照,休眠公司的存在見證了“楊白勞的強勢和黃世仁的弱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