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應當被宣告無效,對此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因為盡管兩幢樓房的賣價確實低于市場價格,但當事人之間因存在許多合作關系,被告愿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第三人,這是他自由處分其財產的權利。原告認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有惡意串通行為,證據是不充足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應被宣告無效。因為被告之所以將樓房低價出售給第三人,是為了低價租用第三人的房屋,這樣最終將導致對原告利益的損害,據此可以認定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從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惡意串通的要件。因為有兩個事實支持這一觀點。第一,買賣合同中關于房價定得偏低,而且據法院查證被告租用第三人房屋的租金確實偏低。可見,被告低價轉讓樓房是為了從租房中得到補償。第二,被告與第三人之間通過訂立低價轉讓房屋和低價租用房屋的行為,最終使原告對被告的債權很難得到完全實現。然而,我認為,僅憑這兩個事實是不能認定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具有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的行為的。其原因在于:
第一,惡意串通首先要求當事人都具有惡意,這種惡意就是指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其訂立的合同或實施的其他行為將構成對他人的損害而故意為之。從本案來看,盡管被告從事該種行為時具有逃避部分債務,從而最終損害原告利益的意圖,但對于第三人來說,很難認定其具有損害原告利益的惡意。第三人與原告之間從未往來,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原告的存在,因此不可能直接損害原告的利益。第三人從事這種行為完全是為了獲得利潤,而不在于直接加損害于原告。所以,對于第三人的損害原告利益的惡意是很難認定的。
第二,惡意串通行為在結果上直接導致了對他人的損害,在惡意串通與他人的損害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從本案來看,原告雖然最終遭受了損害,但是要認定原告的損害是因為被告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的結果,則是困難的。因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低價買賣的行為雖然影響了原告債權的實現,但并沒有直接導致對原告債權的侵害,尤其是第三人并沒有實施直接侵害原告債權,導致原告債權不能實現的行為。
總之,我認為原告提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的要求并據此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主張是不能成立的。然而,應當看到,在本案中被告故意低價轉讓其財產,從而使其不能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原告的債務,導致原告的債權不能完全實現。在此情況下,法律應當為債權人設立一定的保障措施,否則債權不能實現,對惡意的債務人也不能實施制裁,社會經濟秩序也難以得到保障。
在本案中,原告可以獲得的保護其債權的措施在于通過行使債的保全的撤銷權,而維護其債權。

第一,從客觀要件上說,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這種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債權。這里所說的處分主要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轉讓財產、拋棄財產、免除債務、在財產上設立抵押等行為,只有在債務人實施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時,才可能與第三人發生關系,才能提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行為問題。所謂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已經生效且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應以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導致債權人不能實現為標準。如果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以后,已完全不具有足夠資產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則認為該行為嚴重有損于債權。如果在實施該行為以后,債務人仍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嚴重有害于債權,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也無權干涉債務人的處分行為。
個人借款協議要注意什么?借貸和不當得利 上海律師
(一)借條的名稱最好不要寫成欠條
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避免出現欠條可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要寫清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3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還款到期日之后的兩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將利息約定在借條中
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借條分為了有償借條與無償借條兩種,若是當事人在借條中約定的利息不清楚,這樣的情況一般是按照無償借貸處理。而借條也可以當做是簡易版的借款合同,那么就屬于要式合同的一種,當事人在簽字之后只能是成立,實際出借人給了借款給借款人之后,那么才會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