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間借貸律師 因為是否接受預期違約的選擇權與被普通法和大陸法以及我國合同法第119條所確認的債權人應當采取的減少損失的義務的原則是兩個相互不一致或者說是相互矛盾的原則。如何解決兩者的關系?很顯然,如果債權人存在減輕損失的義務,他就不存在實際的選擇權。
由于這個原因,在普通法系實踐中的做法是,嚴格限制當事人拒絕接受預期違約的能力。即對債權人的選擇權作狹義的解釋,因為在普通法系看來,如果給予債權人充分的拒絕預期違約的選擇權,這樣造成的損失常比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還大,而且在實際的選擇中,權利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進行不經濟、不合理的選擇。所以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即無過錯方當事人應先履行,并且該方當事人的履行無需與另一方當事人合作且他在履行中有正當利益的情況下,該方當事人才可以拒絕預期違約。
對于債權人選擇拒絕預期違約的限制,來源于white&carter(councils) v. mcgrego(1961)的判例。在white & carter(councils) v. mcgrego(1961)中,原告是一家廣告代理商,利用垃圾箱為被告做廣告,合同期限為3年。但在合同簽訂的第二天,被告反悔并取消了合同。原告拒絕接受被告預告違反合同,繼續制作并展示了廣告。然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合同價款。上議院以3:2 的多數終審判決:原告可以收回全部合同價款。法院判決:即使在一方當事人清楚地表明了預先違反合同的意圖之后,無辜的當事人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仍然可以合理地發生費用,而且,一旦到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他還可以請求對方補償這些費用。這一判決在學術界和法官中遭到了強烈的批評,雖然這一判決仍然是有效的法律規則,但是法院都盡量不去利用這一規則,除非是在一模一樣的案件中。

分期債務訴訟時效怎么計算?上海債務糾紛律師解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規定第5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只對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而未對當事人約定對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對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司法解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符合同一債務的特征。當事人約定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對同一筆債務約定分期履行,該債務為一個單一的整體,具有整體性和唯一性。因此,盡管因為對整體債務分別約定了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數額,使每一期債務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該獨立性不足以否定整體性,整體性和唯一性是該債務的根本特征。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是同一筆債務具有唯一性和整體性的根本要求。
第二,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權利人沒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后即主張權利,并非其怠于行使權利,而系其基于對同一債務具有整體性以及不同期債務具有關聯性的合理信賴。其通常把每一次的履行行為看作是一個完整的合同關系的一部分,往往認為其可以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再主張權利。而且,當事人之間簽訂分期給付債務合同的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盡量維持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和信任關系是解決履行障礙的基本態度。為促進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權利人也不愿或者不想在部分債權受到侵害后就立刻主張權利。因此,規定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保護權利人的合理信賴利益,也不違背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