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債務律師今天來給大家上一堂生動的法律課,主題是“轉賬憑證能證明借貸關系嗎?”別看這個問題聽起來簡單,其實里面的門道可多了,稍不留神,你可能就不知道該怎么辦了。
首先,我們要知道,原告提供轉賬憑證,已經初步完成了舉證責任。這可不是說你有了一張轉賬憑證就能證明一切,而是說你有了一張轉賬憑證,就已經邁出了證明借貸關系的第一步。
然后,如果被告抗辯說這個轉賬不是借款,而是償還之前的債務或者其他債務,那么被告就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說法。這可不是讓被告去“編故事”,而是要求被告拿出真憑實據來支持自己的說法。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幾個相關的案例。
第一個案例是廖社蕊、田梅英民間借貸糾紛。在這個案例中,廖社蕊對田梅英、李冰潔、李雅潔主張償還借款不予認可,辯稱轉賬系償還李天才向其借款,但并未提交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根據相關規定,應認定本案借貸關系成立。
第二個案例是皋升與朱博民間借貸糾紛。在這個案例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1筆,金額共計1,291,000元。其中,有5筆合計900,000元借款手續齊全,證據充分,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對于另外6筆借款391,000元,雖然沒有借條、收條,但是綜合分析原告提供的證據,也可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第三個案例是高某與徐某民間借貸糾紛。在這個案例中,上訴人高某認可收到100萬元,但認為該款屬投資分紅款,不應返還。然而,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其上訴請求。
最后,我們要總結一下。在親戚、朋友、同學之間相互借錢時,基于信任或者礙于情面,出借人往往不會要求借款人簽訂書面協議,而是僅保留轉憑證、聊天記錄等。為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出借人應該留存借款合同等證明借款合意的證據。如果借款行為已經發生,但缺少借款合同等書面證據,出借人應及時和借款人協商補充相關材料,以便于發生糾紛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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