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債很自然。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債權債務糾紛。債權人遇到老賴拒絕清償債務時,會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訴訟的方式迫使其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很多當事人來律所哭訴,借的錢收不回來。以下是上海債務糾紛律師的十條建議。
借的錢很難收回?律師教你十種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
1、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雙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協商或邀請第三方調解解決爭議。
2、調解
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終審或者裁決或者裁定制度。與訴訟中的二審終審制度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糾紛的快速解決。
4、訴訟
債務糾紛訴訟是民事訴訟。對于一些復雜的案件,對方難以處理或難以通過其他手段解決的,債權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解決。
5、申請托付單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其他債務糾紛;
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申請書應具體說明要求支付的金額或證券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6、首先執行應用程序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為了解決原告目前的生活等困難,在某些案件判決前對被告執行一定財產的一種臨時性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而遭受的財產損失。
7、申請強制公證
強制公證是指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其內容為付款,并表明債務人愿意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接受強制執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8、賠償優先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和動產的抵押或者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對抵押、質押財產折價或者優先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
9、擔保人的優先追索權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要求償還。一般情況下,擔保人只有在清償了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后,才能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權。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擔保人可以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并提前行使追索權。”
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然有義務保證債權人的還款。擔保人不提前追償的,破產財產分割后,追償對象將喪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10、代位
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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