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錢給別人,沒有紙質借據,只簽了電子借據,這樣的訴訟能贏嗎?上海債務債權律師看以下只有電子借據的私人貸款案件,經過一系列認證審查,法院確認了電子借據的有效性,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償還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與被告臺某是朋友。2020年12月,臺某以公司資金不足為由向張某借款5000元,口頭承諾一周內還款;2021年1月,臺某再次以經營為由向張某借款5000元,并口頭承諾一個月內還款。由于是朋友,雙方當時沒有簽訂貸款協議,只有聊天和轉賬記錄。在接下來的半年里,臺某先后向張某償還了7000元的欠款,但剩下的3000元卻因各種原因拖延。
2021年7月,在張的要求下,臺使用騰訊電子簽名小借據功能向張開具電子借據,明確雙方身份信息、貸款原因、貸款金額、利率、還款方式和管轄法院。
2022年1月,在張某的多次催促下,臺某仍拒絕還款。張某別無選擇,只能向合肥市蜀山區法院提交電子借據、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對微信電子借據的新證據進行了詳細研究,認為張和臺灣使用騰訊電子簽名開具的電子借據是經人臉驗證確認身份真實后在網上簽署的。同時,簽署的借據也采用區塊鏈存款技術,確保其不被篡改。整個過程符合《電子簽名法》和《人民法院網上訴訟規則》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張提供的轉賬憑證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也證明了雙方的貸款關系,因此命令支持張要求臺灣償還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近年來,上海債務債權律師看到越來越多的貸款關系發生在微信等聊天軟件上,導致當事人在后期訴訟過程中無法提供關鍵證據,只有一些微信聊天記錄,有時甚至無法證明微信聊天對象的身份,給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帶來了很大障礙。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可以有形地表達所包含的內容。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可以有形地表達所包含的內容,并可以隨時檢索使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還規定:當事人可以同意使用或者不使用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文件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子文件。當事人同意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子文件的文件,不得僅以電子簽名和數據電子文件的形式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于下列文件:(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因此,合同形式正式,簽訂嚴格的電子合同,符合法律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
當疫情反復發生時,如果當事人簽訂紙質合同,出具書面借據,使用類似的電子借據功能也是可行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