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登記房屋。未成年子女必須享有房屋所有權嗎?父母債權人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申請強制執行的,未成年子女能否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上海債務找律師給你解答
案情簡介
李某1.薛某為未成年女兒李某2買房并登記在其名下。然而,房子并沒有被李某2實際占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實際控制的威蘭德集團、航運公司、威蘭德物流公司的營業用房,曾作為擔保抵押給銀行。
李某3為威蘭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萬元貸款,李某1.薛某。威蘭德集團為貸款提供擔保。債務到期未清償。李某3起訴法院后,根據法院判決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要求查封李某1。薛為女兒買的房子。李某2認為自己是房子的主人,執行提出異議。
裁判要旨
雖然涉案房屋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登記,但法院可以在綜合分析房屋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購房后使用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房屋為父母家庭共有財產,未成年子女不享有房屋所有權。因此,認定子女對涉案房屋的權利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法院裁判
經審查,法院認為本案是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的訴訟。根據李2的再審申請,本案的重點是外人李2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以下內容:(一)外人是否為權利人;(二)權利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三)權利是否可以排除執行。
根據一、二審判決查明的基本事實,李某1。2004年12月,他的女兒李某2作為買受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涉案房屋。2005年3月9日,房屋所有權登記在李某2名下,當時李某2歲不滿7歲(李某2年1998年5月出生);2007年1月10日,涉案房屋被用于為中國農業銀行大連分行營業部辦理抵押登記;李某1。薛某。威蘭德集團與李瑞泉于2014年簽訂擔保合同,約定李某1。薛某。威蘭德集團為李瑞泉向威蘭德物流公司借款5000萬元的債權提供擔保。此時,李某1.薛某尚未離婚(2014年3月協議離婚),李某2年不滿16周歲;涉案房屋被用作李某1.薛某實際控制的威蘭德集團航運公司。威蘭德物流公司的經營用房不是李某2實際占用的。
1.二審法院綜合分析了涉案房屋的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的支付和購買后的使用情況,認定涉案房屋應為李某1.薛某的家庭共有財產,沒有不當行為。李某2主張涉案房屋自2009年起出租,但根據其提供的四份租賃合同,該房屋的承租人也是李某1.薛某實際控制的航運公司,租賃關系發生在家庭成員與其控制的公司之間,李某2當時仍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涉案房屋的上述抵押、租賃明顯超過李某2作為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涉案房屋由李某1.薛某實際出資,由兩人控制的公司長期占有使用。因此,可以認定,涉案房屋仍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經營使用。1.二審法院認定,涉案房屋應包括在李某1.薛某作為擔保人的上述擔保責任財產范圍內,李某2申請再審,稱對涉案房屋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債務找律師綜上所述,李2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法院裁定駁回李2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