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院再次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有調整
修改重點一:利率保護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為界,前后有別
修改重點二:刪除了《820規定》第十條
當然,最令人關注的是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的大幅調整。
但是,上海債權糾紛律師認為,利率的調整早就在預期當中,比利率調整更震撼的是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
在2020年8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中,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新增內容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意味著今后,可能更多的民間借貸合同將賠判決無效!
本次,新增的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條款,對于前面半句,大家應該都可以理解: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相信幾乎所有的民間借貸的出借人,都無放貸資格...
"以營利為目的",很顯然,不以營利為目的,難道吃飽撐著,把錢借給別人,當然親戚朋友之間的借貸另當別論。
“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這是該條款的核心。
那么何為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
“不特定對象”通常有三性,即人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圍的廣泛性。意味著從現在起,作為出借人如果借錢給沒有任何關系的借款人,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發放借款。而被認定為借款合同無效。
借款合同無效,約定的利率、逾期還款的違約金自然無效,而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僅僅是返還借款,賠償損失,然而這里賠償損失應為合法的損失,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借款合同無效后往往只支持返還本金。
例如:在上海二中院(2019)滬02民終8454號一案中,法院就這樣判決:
無效合同所涉錢款金孫昊應予返還,所獲利益應予收繳。至于返還金額,潘曉杰45萬元的交付有轉款憑證佐證,扣除潘曉杰自述的金孫昊334,980元的支付,尚余115,020元。潘曉杰基于無效合同的約定主張的其余訴請法院均不予支持。
因此,從現在起如果你要出借資金,首先要警惕合同的效力問題,這才是最大的風險!!!一旦合同無效,你能拿回本金就不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