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當事人找債務糾紛律師咨詢,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是不是就不能起訴了?上海律師回答,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
也就是說,當事人是可以起訴的,請求法院審理案件,這個起訴的權利并不消失。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但是上海債務律師想要說的是,債務糾紛訴訟以下9種情況情況,訴訟時效屆滿后,又可重新起算。那么是哪9種情況呢?
一、訴訟時效屆滿后,雙方約定或者債務人承諾對債務進行重新結算、審計,或約定其他付款的先決條件的,可認定債務人作出了“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1、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就債務進行結算、清欠,又約定了第三人對該債務提供擔保,可認定債務人作出了同意歸還債務的意思表示。
2、債務人提出付款必須以審計局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院作出判決為前提的,可認定對債務進行了確認。
3、債務人發出的函件中并未否認己方的還款責任,僅是以解決工程增量問題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的,可認定作出了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
4、借貸雙方在承諾書中對債務數額予以結算,可視為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
二、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或者繼續履行部分債務,可認定債務人放棄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權。
1、時效期間經過后,債務人自愿支付款項,又以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不予支持。
2、債務人在時效屆滿后又償還部分債務的,應認定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3、時效屆滿后第三人代為償還部分債務,債務人在訴訟中自認該還款的有效性,應認定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4、時效屆滿后債務人多次償還部分債務,又以時效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不予支持。
三、債務人在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上簽章確認,可認定對原債務進行了重新確認。
四、債務人簽收《貨款與利息催收通知單》、《催收函》等,并出具回執簽章確認的,可認定對原債務進行了重新確認。
1、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貨款與利息催收通知單》,債務人出具回執對所欠借款簽章確認,構成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2、債務人簽署的催收函上的內容并未包含繼續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不能據此認定債務人就訴訟時效期間已過放棄抗辯權利,故其簽署行為不能導致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
無、時效屆滿后債務人自愿與債權人簽訂以物抵債協議,可認定債務人作出了繼續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
1、債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自愿以房抵債,使其喪失了訴訟時效抗辯權。
2、債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自愿以房抵債,又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不予支持。
六、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減免部分債務申請,可作出了同意償還債務的意思表示。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簽約權限的主體,簽章確認《催款通知》構成對公司已過訴訟時效債務的重新確認。
1、法定代表人行使職務行為簽署《催款通知》的行為可認定是對公司負擔的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的重新確認。
2、法定代表人在公安詢問中承諾變賣公司資產已償還債務的,應認定作出了同意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
3、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款證明應認定作出了同意履行公司債務的意思表示。
4、表見代理人簽署對賬單,應認定被代理人對原債務進行了重新確認。
八、訴訟中重新確認債務,并同意繼續履行。
1、債務人在訴訟中確認債務,并同意繼續履行,應認為債務人放棄了時效抗辯權。
2、債務人和擔保人在原審中表示繼續履行債務,未提出訴訟時效屆滿和保證責任消滅的抗辯的,再審中又提出抗辯的,不予支持。
九、債務人行使債務抵銷權,可認定債務人作出了通過行使抵銷權的方式來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過債務的意思表示。
1、債務人確認債務存在的事實,并行使抵銷權,應認定作出了繼續履行債務的行為。
2、(反例)債務的相互抵銷系獨立于債務履行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債務相互抵銷不同于債務履行。債務人提出抵銷債務,并非同意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
以上就是上海債務糾紛律師為你解答,債務糾紛訴訟時效過期應該怎么辦這一問題。如果你的請情況屬于以上任何一種,那么你就不用擔心法院會以訴訟時效過期駁回你的訴訟。如果你不確定,可以找上海律師繼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