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字是“人從責”,從形象上來看,它的意義強調了“人的責任”,這也就意味著一旦簽下合同,人就有履行約定的責任,一旦違背約定,人就有承擔后果的責任。這種因“債”存在的責任,除了是對人品德品行的考驗之外,也是法律上規定不能違反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有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一旦背上債務,就必須得要償還,不償還一方面是全家信用受損,之后要是想再借錢就很難了,畢竟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另一方面是很有可能會有牢獄之災。所以一個家庭中有人欠債了,大家都會很惆悵,通常會比較焦慮三個問題:1.人死了之后還要不要還錢,即“人死債消不消”;2.兒子要不要為父親還錢,即“父債子還不還”;3.父親死了之后,兒子要不要繼續為父親還錢,即“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還”?上海催債律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會告訴大家答案。
人死債不消
“人死債消”其實是一種民間自定的規矩,屬于所謂“江湖道義”,雖然好像是債權人出于對死去的債務人的憐憫、惋惜,所做出的一種“大義之舉”,但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上人就算死了,債也還是要還的,當然這里的“債”指的是必須返回的資金、債券等經濟上的“債”,而非人情債,血債等等非經濟意義而是社會意義的債務。此根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的實用價值為限,依法支付繼承人應當支付的稅款和債務。
也就是說人死之后,只要他的財產還存在,其繼承人就要從用他的財產來進行還債。該條例適用于,任何情況下債務人的死亡,包括債務人是殺人后自殺的死亡,殺人前和殺人時欠下的債務,也必須得償還。
而且債權人若是死了,繼承人可以接著提起訴訟;若是訴訟的時候原告死了,可讓其繼承人參加訴訟;假如申請執行前,權利人意外身亡,繼承人也可以接著申請執行;執行期間申請人死亡的,繼承人也可以變更為申請人。那么這是不是“父債子還”?
父債子不還
父債子還本意是指父親生前的債務,由子女來承擔,但在民間多被理解為,不管父親是否還存在,只要父親逃避還錢,那么子女就要為其承擔,所以就有很多暴力催債找不到父親,拿兒子開刀的。不過不管是父親死后,子女承擔其債務,還是父親逃避債務,債權人追問其子女,法律都是不支持的。法律上一般規定誰欠的債誰來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同樣是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超過遺產實踐價值的,繼承人自愿返還財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雖然兒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但這個時候兒子的財產還不會算在父親的遺產當中,依然是分開的,所以聽起來是繼承了財產的兒子要幫父親還錢,實際上還是拿父親的錢在還。假如父親的遺產還夠了,還有得剩,那么皆大歡喜,假如父親的遺產根本不夠,超出的部分兒子不用另外補,甚至還可以放棄繼承。
案例分享1:
2011年7月陳某舊房拆除重建請了同村李某幫忙,拆除過程中李某不幸受傷落下殘疾,法院判陳某賠償李某共計13萬元,李某要求強制執行,因陳某無財產可執行,未果。此后陳某在外務工,李某于2020年8月去世,陳某回鄉后,李某繼承人小李上門要求其履行法院判決,陳某以“人死債消”拒絕,小李變更為申請人要求法院恢復執行,最終強制執行,款項到位。
案例分享2:
小陳是個在外務工的青年,2019年開了輛小汽車回家,因為不方便,年后就沒有開回去,直接停放在了家中,2021年他回去之后卻發現自己的小汽車不見了。心急如焚的小陳再三追問,才從父親老陳口中得知,原來他把自己的小汽車抵押給老牛還債了,小陳立即要求老牛返還,老牛卻以“父債子還”拒絕,小陳無奈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老牛返還原物。
上海催債律師總結:所以法律上既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人死債消”,也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父債子還”,法律永遠是公正且目標明確的,任何人都不要幻想將自己的責任推脫掉,或者轉嫁給他人。假如生活中遇到了拿“人死債消”“父債子還”這兩個借口來搪塞的,不要多費口舌,直接走法律程序就好,走法律程序后依然厚著臉皮不從的,會有監獄的鐵柵欄讓他明白什么是悔不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