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斜土路律師講失信高消費就會限制嗎

日期:2021-11-16 閱讀: 關鍵詞:黃浦斜土路律師,限制消費,被執行人

  關于正確掌握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范圍及條件的指引

  為指導全省法院執行干警正確掌握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的范圍及條件,規范和強化失信懲戒行為,踐行依法規范和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黃浦斜土路律師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結合我省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五納入”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要納失

  1. 釋義: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3. 適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點:“問:如何確定《失信規定》第一條第(一)項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構成要件?常見的情形有哪些?答:1. 被執行人承擔金錢給付義務時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承擔行為給付義務時有可實際履行的能力,但具有積極逃避履行或消極懈怠不履行的情形均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其中,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既包括具備全部履行能力,也包括具備部分履行能力。2.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1)拒不履行行為義務;(2)拒不交付人民法院已經查封但未實際控制的車輛、船舶等動產;(3)人民法院就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發布搬遷公告后,拒不搬遷的;(4)被執行人的工資等收入明顯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費用,仍拒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5)被執行人放棄或怠于主張債權。”

  (二)妨礙抗拒規避執行要納失

  1. 釋義: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或者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以隱匿或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 適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六點:“六、問: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失信規定》第一條第(三)項中的‘規避執行’?答: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規避執行’:1. 通過虛假訴訟、仲裁妨礙執行的行為;2. 轉移、毀損、隱匿、低價處置被執行人財產以及其他導致財產不能處置、遲延處置、價值貶損的行為;3. 通過惡意異議、訴訟,或惡意設置租賃、抵押、質押、債務等方式妨礙執行的行為;4. 通過住所搬遷、場地轉移、主要人員變更、注銷電話號碼、變更登記地址等方式逃避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落和經營場所查找的行為。”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要納失

  1. 釋義: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 適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點:“問:人民法院以被執行人違反報告財產制度為由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審查哪些事項?答:人民法院應審查下列事項:1. 報告財產令是否發出。發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直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的;(2)按照被執行人在審判程序、執行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發出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的;(3)被執行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人民法院將上述文書留置在被執行人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的;(4)按照被執行人在實名認證的社交、購物、投資等網絡平臺所綁定的電話號碼、收貨地址、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發出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的。2. 被執行人是否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的情形。”

  (四)違反限制消費令要納失

  1. 釋義: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違反限制消費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和解協議要納失

  1. 釋義: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三限制”

  (一)納入失信要限消

  1. 釋義: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二)終本案件要限消

  1. 釋義:執行實施案件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人民法院應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不履行給付義務可限消

  1. 釋義: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3. 適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點:“一、問:如何確定《限消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中‘給付義務’的范圍?答:給付義務包括金錢給付和行為給付。其中金錢給付包括債權本金、一般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訴訟費、執行費等,行為給付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二、問:如何確定《限消規定》第一條第一款‘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標準?答:1. 對于《限消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中有明確規定的(如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G字頭動車、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游;在高爾夫球場以及獲得旅游等級評定的度假區消費等),按照規定執行。2. 對于相關文件規定不一的,暫按相對較寬的標準執行,如限制住宿的酒店可暫按‘四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及其他高等級、高消費賓館、酒店’的規定掌握。3. 對于相關文件的‘高消費’‘高檔裝修’‘高收費’等概括性表述,可綜合各方面情況,參考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被執行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所在地市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的相關數據確定具體標準。”
 

黃浦斜土路律師講失信高消費就會限制嗎
 

  三、“六禁止”

  (一)已控財產夠清償禁止納失和限消

  1. 釋義: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不得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理由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6點:“不采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采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3. 適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不得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理由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但如果被執行人有規避妨礙執行等行為,導致已控財產無法順利執行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二)擔保充足夠償還禁止納失和限消

  1. 釋義:被執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理由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3.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可見如擔保物在擔保期間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轉化成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價金,申請執行人有權就上述價金優先受償。被執行人取得上述價金后應按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所得價金義務。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納入失信名單和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三)履行條件未成就禁止納失和限消

  1. 釋義:被執行人因履行順序在后、繼承遺產份額尚未確定等原因導致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理由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后,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3. 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人民法院未完成對承擔先履行責任的義務人強制執行之前,無法認定履行順序在后的被執行人應給付的金額,此時履行順序在后的被執行人的履行條件尚未成就,不存在對其實施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的基礎。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人份額確定前,執行法院無法確定被執行人(遺產繼承人)應當繼承的實際價值,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沒有法律依據。但如果被執行人存在拖延確定繼承份額或者不積極向法院申報繼承份額的,人民法院仍可以將其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

  (四)被執行人未成年禁止納失

  1. 釋義: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單位“四類人”禁止納失

  1. 釋義: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6點:“不采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六)政府機構禁止限消

  1. 釋義:政府機構作為被執行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不得對其限制消費。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將政府機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五點:“對納入失信名單的政府機構只公布不限高。考慮到政府機構的社會治理職能,為了不影響政府的社會管理工作,即日起對納入失信名單的政府機構(各級地方政府,不包括地方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將不再采取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措施,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對納入失信名單的政府機構名單信息予以公布。”

 

  四、“六審慎”

  (一)“校園貸”“套路貸”審慎納失和限消

  1. 釋義:因“校園貸”“套路貸”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6點:“不采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3. 適用:《中國銀監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點:“整治亂象,暫停網貸機構開展校園網貸業務。各地金融辦(局)和銀監局要在前期對網貸機構開展校園網貸業務整治的基礎上,協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杜絕網貸機構發生高利放貸、暴力催收等嚴重危害大學生安全的行為。……對涉嫌惡意欺詐、暴力催收、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第一點:“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征,善于通過虛增債權債務、制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制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并借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

  (二)已控財產可能清償審慎納失和限消

  1. 釋義: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可能足以清償債務的,不得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等理由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2.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6點明確人民法院已經控制足以清償債務財產的,不對被執行人采取懲戒措施。但是在執行實踐中,法院查封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往往一時難以確定。此時應關注“可能性”,即如果有證據證明已經控制的財產在變現后可能全額清償債務的,一般不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三)低保殘疾生活困難審慎納失

  1. 釋義:被執行人系低保戶、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或因其他原因其財產、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人民法院審慎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2. 理由:財產、收入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低保戶、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一般都不具有償付債務的能力,不符合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因此一般不得納入失信。

  (四)醫院學校養老院審慎限消

  1. 釋義:被執行人為醫院、學校、養老院等公益性機構的,人民法院審慎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 理由:由于醫院、學校、養老院等特殊被執行人承擔著社會公益職能,如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能會嚴重影響醫院醫療救治、學校正常教學和養老院養老工作等,故應審慎采取執行措施。

  (五)搶險救災抗疫企業審慎納失和限消

  1. 釋義: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對被納入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全國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企業,原則上不得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對未納入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搶險救災、疫情防控企業,人民法院也應審慎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點:“精準適用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有效發揮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懲戒作用,重點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違法失信行為,進一步推動國家信用體系建設和營商環境改善。建立健全懲戒分級分類機制,準確把握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條件,持續推動懲戒措施向精細化、精準化方向轉變。疫情期間,對已納入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全國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企業,原則上不得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已經采取并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時解除并向申請執行人說明有關情況。對未納入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疫情防控企業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參照前述規定辦理。……”

  (六)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居委村委審慎限消

  1. 釋義:被執行人為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民法院審慎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 黃浦斜土路律師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將政府機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五點規定對納入失信名單的政府機構只公布不限高。雖然該規定中所指的“政府機構”不包括地方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但是考慮到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也承擔著社會治理職能,因此對這些組織也應審慎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五、“七寬限”

  總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5點規定:“適當設置一定的寬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于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并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一)受災受疫小企業可寬限

  1. 釋義:對受疫情影響或重大自然災害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懲戒或者限制消費措施前,原則上要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點:“……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懲戒或者限制消費措施前,原則上要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二)上市公司重點企業可寬限

  1. 釋義:被執行人是償付能力較強的上市公司或重點企業的,人民法院依被執行人申請,可以給予被執行人一定的執行寬限期。

  2. 理由:一般來講,上市公司的管理和財產相對透明,償付能力較強,將上市公司納入失信名單或者限制消費,造成的影響也更大。重點企業一般得到的政策扶持較大,償付能力也較強。因此在執行中,可以給予上市公司和重點企業一定的執行寬限期。

  (三)信用記錄良好企業可寬限

  1. 釋義:被執行人一貫信用良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執行人申請,或依職權給予可以給予一定的執行寬限期。

  2. 理由:信用體系建設既要重視失信懲戒,也要重視守信激勵。既往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其自動履行的可能性也較強。

  (四)主動償還部分債務可寬限

  1. 釋義: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主動清償一定比例的債務,且書面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完畢所有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執行人申請,或依職權可以給予其一定的寬限期。

  2. 理由:被執行人主動償還部分債務的,已經表現出履行債務的誠意,給予其一定的寬限期,有助于被執行人更好地履行債務。

  (五)在讀全日制大學生及應屆畢業生可寬限

  1. 釋義:被執行人為全日制大學生及應屆畢業生,人民法院可以給予一定的執行寬限期。

  2. 理由:全日制大學生一般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即便兼職一般也僅夠支付學費和日常生活開支。應屆畢業生剛走出校園,也面臨較大的獨立生存壓力。且這兩類學生一般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可塑性較強,社會可以給予更大的寬容和糾錯的機會。

  (六)申請執行人同意可寬限

  1. 釋義:被執行人申請寬限,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給予被執行人一定的執行寬限期。

  2. 理由: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七)被執行人有其他債權正在執行可寬限

  1. 釋義:被執行人自身無財產可供執行,但有其他債權正在執行,且金額足以償還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給予被執行人一定的執行寬限期。

  2. 理由:此種情況下,被執行人實際上具備償還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努力推進兩個案件的執行,從根本上、整體上化解糾紛。

  六、“十一刪除”

  (一)納入期限屆滿應刪除失信,釋義:被執行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二)生效文書履行完畢應刪除失信,釋義: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三)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應刪除失信,釋義: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四)受理破產案件應刪除失信,釋義:因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五)再審中止執行應刪除失信,釋義:因審判監督,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六)不予執行應刪除失信,釋義: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七)終結執行應刪除失信,釋義: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八)終本后兩次查詢無財產應刪除失信,釋義: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九)申請執行人申請可刪除失信,釋義: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應刪除失信信息。

  (十)積極履行生效文書可刪除失信,釋義: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十一)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可刪除失信,黃浦斜土路律師釋義:失信被執行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六部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適用:本指引所稱的“刪除”對應了最高院執行系統的“屏蔽”,為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用語保持一致,本指引采用“刪除”而非“屏蔽”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因此,對于納入失信沒有期限限制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查詢兩次以上后,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七、“七解除”

  (一)生效文書履行完畢應解除限消

  1. 釋義: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限制消費令。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二)單位“四類人”因私以個人財產消費應暫時解除限消

  1. 釋義: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7條:“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三)單位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可解除限消

  1. 釋義: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7條:“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四)申請執行人同意可解除限消

  1. 釋義:在限制消費期間,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解除限制消費令。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五)提供足額擔保可解除限消

  1. 釋義: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足額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六)情況緊急乘飛機高鐵可暫時解除限消

  1. 釋義: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7條:“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七)其他因生活或經營必需可暫時解除限消

  1. 釋義: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被禁止的消費活動的,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上海民間借貸律師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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