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借款人下落不明,出借人應在國家級或借款人住所地的省級媒體刊登債權催收公告,否則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果。
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蘇百惠家美時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3民終2847號]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浙商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涉案債權轉讓方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辦事處最后一次在《江蘇經濟報》刊登含本案債權在內的債權催收公告時間是2016年6月28日,后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將涉案債權轉讓給浙商公司,二者于2018年3月27日在《浙江法制報》刊登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公告催收的目的應足以產生讓被催收方知悉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效果,而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將省級有影響的媒體規定為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媒體。本案中,浙商公司與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刊登債權催收公告的《浙江法制報》并非百惠公司坐在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不足以達到讓百惠公司知悉浙商公司主張權利的效果,因此,不能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故一審法院認定浙商公司至提起本案訴訟時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對于其要求百惠公司支付涉案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案例二:出借人通過在媒體上刊登催收債款公告的前提條件是借款人下落不明,出借人不能證明借款人下落不明的,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斷。
周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苑乃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16民終436號]認為,“上訴人起訴主張權利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其在《河南法制報》上的采購公告是否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本案中,上訴人周口農商行主張其連續數次在《河南法制報》上刊登公告向被上訴人催收債款的行為已經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四被上訴人主張涉案債權已超訴訟時效,上訴人采取發布公告的形式,向被上訴人進行催款,不符合法定形式。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上訴人周口農商行及其前身周口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省級媒體刊登對四被上訴人的催收公告的前提條件是四被上訴人下落不明,上訴人并未提供四被上訴人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據,故上訴人周口農商行在《河南法制報》上刊登催收公告的行為不能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案例三:借款人下落不明在客觀上成為出借人不能主張權利的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張宵、羅來兵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06民終1779號]認為,“張宵主張羅來兵在起訴前從未找張宵還錢,起訴的4筆借款均已超過訴訟時效。羅來兵稱其將款借給張宵后一直在找張宵還錢,也用電話和短信要求張宵還款,后來張宵的電話打不通了,幾年來的春節和清明也到張宵的老家瓦屋找張宵,均未找到,認為其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羅來兵在二審中申請證人田某、歐某出庭作證,兩位證人均證實羅來兵從2014年至2018年每年都委托證人找張宵還錢,均未找到張宵,證人的陳述與羅來兵的陳述一致。2015年5月21日,張小美、龍樹小起訴羅來兵以及第三人貴州省銅仁世興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曾順武、張宵、張應廣、黃石玉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對張宵進行公告送達。2017年3月羅來兵就本案提起過訴訟,因張宵下落不明而被駁回起訴。張宵自認從2014年6月1日外出后沒有聯系過任何人,2019年清明節才回到銅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因張宵下落不明,客觀上成為羅來兵不能主張權利的障礙,訴訟時效中止,故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且張宵也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羅來兵怠于行使權利,故對張宵主張羅來兵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出借人雖因不知道借款人具體身份信息而在訴訟期間內未向法院起訴的,但有證據證明出借人通過其他方式積極主張債權的,應認定訴訟時效發生中斷。
一、慳吝I呃系維克托公司的一名員工。2011年10月17日,維克托向慳吝I呃借款70000元,約定月利息為2%,借期一年。借期屆滿后,維克托未按約償還本息。2012年起,維克托下落不明,慳吝I呃除了知道其名字外,不知道維克托其他具體身份信息。
二、本案起訴前,慳吝I呃在多年前工資單上發現維克托身份證號。2020年3月3日,慳吝I呃向江蘇省泗洪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維克托清償債務。維克托應訴主張案涉借款已過訴訟時效。
三、一審法院認為維克托長期外出打工是為規避債務,該行為具有惡意目的,因此被告維克托對時效的抗辯不予支持,判決維克托償還借款本金。
四、維克托不服,向江蘇省宿遷市中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主張慳吝I呃無證據其向維克托主張過債權,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二審法院未支持其主張,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維克托向江蘇省高院申請再審,江蘇省高院與二審法院觀點一致,駁回維克托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裁判要點歸納如下:本案中,雖然慳吝I呃提起本案訴訟時已經是借款期限屆滿后8年,但是慳吝I呃并非怠于行使權利,而是因為借款人維克托自借期屆滿后便下落不明,并將房屋處置給他人直至本案訴訟前出現。慳吝I呃僅知曉維克托姓名,無法提起訴訟。但根據證人證言可證明慳吝I呃8年間不斷尋找維克托償還借款。因此慳吝I呃未怠于行使權利,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訴訟,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當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時候,債權人應該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具體可通過以下途徑:(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實現自己的債權。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的話,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2)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請求其代管人從債務人的財產中償還借款。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訴訟時效中斷;(3)在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前提條件下,債權人可以在國家級或者債務人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催收債務公告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無證據證明債務人下落不明而刊登公告或不在上述媒體上刊登公告的,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斷。
第二,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合同內容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為保障出借人能順利實現債權,最好令借款人提供擔保。一旦借款人“跑路”下落不明,出借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償還借款或拍賣變賣擔保財產償還借款。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慳吝I呃向維克托主張歸還借款而引發的糾紛,爭議的焦點在于案涉借貸關系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案涉借貸關系發生于2011年10月17日,借款期限于2012年10月17日屆滿,案涉訴訟時效應從次日開始計算。雖然慳吝I呃提起本案訴訟時已距離該時點近8年,但慳吝I呃并非怠于行使其權利,而是因為借款人維克托自2012年即長期外出打工,且將房屋處置給他人,直到本案訴訟前才出現。而且慳吝I呃在借款時僅知曉維克托名字,難以確定維克托的具體身份,客觀上存在障礙故才未提起訴訟。根據原審中的證人證言,可以證實慳吝I呃在此期間仍然不斷前往維克托曾興辦的企業及曾經的住所尋找維克托,希望獲得借款償還。綜合上述因素,原審法院認定慳吝I呃不存在怠于行使權利的情形,本案未超訴訟時效,并無不當。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者雖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支付令;
(二)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三)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五)申請強制執行;
(六)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七)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八)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上海律師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