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銀行信貸資金出借
朋友開口借錢,自己資金不夠,正要婉言拒絕,朋友貼心地提出"我這里有白領貸客戶經理電話,你去辦張卡,貸點出來給我用兩天,利息我來付",怎么辦?
【案例解析】
張三需要資金周轉,向朋友李四提出借款20萬元的要求,但李四自己只有1萬塊錢。他聽從張三的建議,向銀行申請了白領通消費貸款19萬元,借給張三。張三承諾只借半個月,利息5000元,并寫下借條。后張三沒有按時還款,李四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李四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轉貸給他人,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無效,遂判決張三返還李四20萬元,但對5000元利息不予支持。
二、出借信用卡
面對女友買買買的要求,囊中羞澀怎么辦?錢包里還有一張嶄新的信用卡,要不要給她?
【案例解析】
楊峰和黃雪通過相親交友網站結識,交往一個月后進入"熱戀期"。楊峰把一張額度2萬元的信用卡借給了黃雪,黃雪每月刷卡消費后都按期還款。幾個月后,黃雪又向楊峰借了另一張額度3萬元的信用卡。后來,黃雪刷卡后不再還款,楊峰只能向朋友借錢還信用卡。雙方戀情就此告吹,黃雪向楊峰出具5萬元的借條,但一直未還款,楊峰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將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違反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關于"銀行卡不得出租和轉借"的規定,導致發卡銀行無法正確評估和管理授信風險,增加了信用卡被惡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貸的風險,進而影響金融信用環境、妨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楊峰出借信用卡,屬規避金融監管,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轉貸,借貸合同無效。
三、職業放貸
千萬拆遷款到手,拿出部分資金放貸吃利息,穩穩地賺取"睡后收入", 一生躺贏美滋滋?
【案例解析】
王五和趙六原本是陌生人,一個是"拆一代",一個是小店主。經中介介紹,雙方簽訂格式化《抵押借款合同書》《收據》等文件,約定:趙六用房產抵押,向王五借28萬元,期限為一年,年息15%。雙方辦理抵押登記后,王五的妻子向趙六轉賬交付了本金28萬元。后因趙六未按時還款,王五起訴到法院。
法院認為,王五沒有發放貸款的資質,但經審理查明,王五長期、多次向不特定人員出借資金并收取較高利息,出借頻率高、資金總量大,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營利性,屬于職業放貸行為。王五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借款合同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最終,法院僅判決趙六返還本金及按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四、出借賭資
朋友最近賭運亨通,苦于賭本太少,請你幫忙借錢,并承諾四六分成,這錢能借嗎?
【案例解析】
葉某與章某系朋友關系,葉某持章某出具的40萬元借條起訴要求章某歸還借款本息。經查,該40萬元是葉某幫助章某借高利貸而來,被放貸人員扣除砍頭息后,實際到手僅26萬元。而在借款之前,葉某與章某多次相約賭博,多次共同參與"斗牛""炸金花"等賭博活動,多次合伙賭博并分成,多次討論賭博輸贏。章某提出"再借40萬搏一搏,單車變摩托",葉某當即表示全力支持,隨后便為章某借來了高利貸。后來,章某逾期未還,葉某遂起訴要求章某還款。
法院認為,葉某明知章某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向章某出借賭資,借款合同無效,駁回訴訟請求。葉某為騙取勝訴判決,虛構事實,向法院作虛假陳述,法院依法對葉某妨礙司法秩序的行為罰款3萬元。
五、場外配資
股市一路高歌猛進,身邊"股神"賺得盆滿缽滿,要不要賣掉房子請股神操盤?
【案例解析】
柳某與相某系朋友關系,相某多年炒股為業,享有"股神"美譽。2016年牛市期間,柳某賣掉一套北京的房產,把房款1000萬元存入相某指定的股票賬戶,交給相某"操盤"。雙方約定:相某用這1000萬元進行股票買賣,如有盈利則共同分享,如虧損則返還本金1000萬元及年息15%。四年后,股票賬戶僅剩下一百多萬市值,相某也僅向柳某還款108萬元,雙方簽下借款協議,起訴要求還錢。法院認為,融資融券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場外配資業務。柳某將資金借給相某進行股票交易,名為借貸合同,實為對場外配資合同履行后的結算。場外配資合同違反《證券法》的規定,合同無效。法院判決相某返還柳某892萬元,對利息不予支持。
六、茶水費
新房開盤搶購難,雖然中介要收"茶水費",但承諾搶不到就退款,還能額外賠償,這錢交了不吃虧。是真的嗎?
【案例解析】
戚某為購買即將開盤的商品房,在售樓處認識中介朱某。朱某承諾開盤當天搶到房源,如搶不到則雙倍返還定金,雙方簽訂了協議。開盤當天,朱某未能幫戚某選到房源,就承諾后期買到開發商清退房源,如果買不到,自愿承擔5萬元違約金。為此,戚某又向朱某支付了10萬元。此后,清退房源還是沒買到,朱某便退了105000元給戚某,并寫下一份5萬元的借條作為違約金。
法院認為,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借款實為因履行委托合同而產生的違約金。戚某為借助朱某的個人資源,規避公開正規的房產銷售程序優先獲得房源,給予朱某"茶水費",損害了其他購房者的公平競購權,擾亂了正常的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有違公序良俗,合同無效。因委托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亦屬無效。遂判決駁回戚某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13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根據此條規定,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五點:一是借貸資金并非自有資金,二是職業放貸行為,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是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五是違背公序良俗。以上五個原因之間并非完全獨立,往往相互包含,一個民間借貸行為可能同時存在上述幾種無效的情形。此條規定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特點,基本涵蓋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主要情形,但并非全部情形。例如,依據《民法典》第144條規定,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依據《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認定出借人與借款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等。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無效后,行為人應返還財產與賠償損失。若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其中的利率、違約金、擔保等條款自然無效,對合同當事人無法律拘束力,借款人需要返還已經收到的本金,出借人需要返還已經收取的利息。上海借貸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