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小胡剛大學畢業,因暫時沒有工作,與朋友一起游玩,花銷不少,可又不敢向父母伸手要錢。在朋友的慫恿下,小胡向孫某借了3萬元。孫某了解到,小胡本身沒有償還能力,但其父母有固定工作,收入足以償還借款。孫某同意借款,并讓小胡在借條上寫明由小胡父母歸還。借款到期后,孫某拿著借條找到小胡父母,要求還款。請問上海欠債要債律師,小胡與孫某的約定對小胡的父母有無約束力?
【法律分析】
小胡作為成年人,與他人達成借款合議,并寫下借條,明確借款內容,就是形成了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只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原則上是由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享有和承擔,其他人不享有權利,也不要承擔義務。但民法典也沒有禁止合同約定涉及第三人。當然,為使第三人免受無故“躺槍”,第三人只受其同意的義務約束,如果第三人不同意,有權拒絕。
本案中,小胡的父母事先并不知道小胡借錢的事,是“人在家中坐,債從天上來”。小胡在借條中約定他的借款由父母歸還,并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故借款合同還是有效的。但小胡的父母并非借款合同當事人,有權拒絕履行未經他們同意的還款義務。如果小胡的父母拒絕還款,孫某只能向小胡討債,由小胡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小胡的父母如果同意還錢,也是可以的,并不違法。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子女借錢,可以約定由父母來歸還嗎
1、子女未成年的,子女對外所欠的小額債務,父母作為監護人,有償付義務。比如,在校園上學的子女跟同學或其他人所借的小額債務,一般與其年齡和需求相適應的欠債,數百元或千元左右的等等,不需父母追認的債權效力,父母具有償還義務。
2、成年子女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且子女收入、財產均為與父母家庭共有的,子女亦是為家庭欠債的,父母有償付義務。 3、子女與父母一起生產經營的,父母子女收入均為家庭共有的,父母有為子女欠債的代償義務。
4、父母繼承子女財產的,在所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有償付子女債務的義務。
子女與父母均獨立生活,各自舉家,收入各歸自己家庭的,互不負債務償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