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檢遭猥褻
前幾日,浙江一女子在網上公開發文稱自己遭到醫生猥褻,并因為此事患上了重度抑郁。
原來,她在當地某醫院做陰部B超檢查時,男醫生先后用手碰到了她的臀部和隱私部位,后來該醫生還把手指插入了自己的隱秘部位。
她認為,該醫生的行為并不是做B超時正常的必要行為,在檢查結束后就報了警。得知情況后,民警隨著女子來到醫院進行調解。
而該醫生堅持稱自己并未接觸到該女子的隱私部位,只是在檢查時因為看不清,就讓該女子換個姿勢,在這個過程中不小心碰到了對方的臀部。
對于該醫生的說法,該女子并不認同,并堅持自己的觀點,她認為:涉事醫生是從業多年B超醫生,并不是新人,他觸碰隱私部位的行為,明顯不是正常操作,而他說自己不小心,只是為了掩蓋自己和猥褻行為。
但是醫院相關負責人卻是同意該醫生的說法,并解釋說:這是檢查時必要的皮膚接觸。
該負責人再次解釋道:根據醫院規定,做陰部B超等檢查時,一般是需要有女性醫護人員在場,而當天該醫生確實沒有按規定執行。
面對這樣的說法,該女子仍然質疑,她認為對她進行檢查的男醫生是個”慣犯“,希望醫院要么吊銷該醫生的行醫資格,要么開除他。
醫院負責人對民警解釋道:院方對該醫生的檢查過程進行了評估,認為該醫生的檢查過程和操作方式,是符合規定的,只是行為不合規范。事發后,我們也一直在與該女子積極溝通,但她不愿意協調處理。
因為證據不足,民警并未對此事立案,這才有了該女子在網上發文討要說法的事。
得知此事后,記者在醫院了解到,目前醫院正在進行內部調查,并且該醫生也已經停職。
不過面對該女子網上相關文章,不少網友卻表示站在醫生這邊,并笑稱:醫生對這些早就不感興趣了。
猥褻行為如何處罰?
1、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當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
1、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