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和衛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征求本市各級法院及區縣醫學會意見基礎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醫學會就關于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若干問題達成如下意見:
一、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應委托醫學會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組織鑒定。醫學會認為無法鑒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有鑒定需要的,可依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另行組織鑒定。
二、根據上海地區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由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選擇區縣醫學會進行鑒定;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在本市的醫學會中指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醫療機構所在地以外的區縣醫學會進行鑒定。經區縣醫學會鑒定后,當事人仍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委托市醫學會復核鑒定。
三、對于訴訟前醫學會的既有鑒定結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委托醫學會重新組織司法鑒定。
四、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進行司法鑒定,應出具委托鑒定函(委托鑒定函的內容詳見附件1)。鑒定費用由人民法院預收后匯入醫學會指定帳戶。
五、對于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醫學會應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以《受理通知書》(附件2)[附《鑒定須知》(附件4)]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3)的形式,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將醫學會 的決定及時告知當事人。
六、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進行司法鑒定,醫學會不予受理的,應在《不予受理通知書》中說明理由。
七、醫學會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以及醫學會鑒定中需要補充材料時,應列出鑒定所需材料的清單,人民法院根據醫學會所提供的清單,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經質證、認證后交醫學會,醫學會應出具《收取鑒定材料清單》(附件5)。
八、醫學會收到鑒定材料和雙方當事人提交書面陳述及答辯材料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鑒定期限。
九、因鑒定需要與醫療爭議有關的第三方醫療機構的病歷資料,醫學會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告知相關當事人提供證據,或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該證據。
十、醫學會應妥善保管人民法院移交的送鑒材料,對委托鑒定材料完整性負責。鑒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害原物,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應先行與人民法院協商。
十一、醫學會應根據醫療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鑒定組的學科組成。醫學會主持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前,應將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專家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單位告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要求專家庫成員回避的,應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醫學會應將回避的專家撤出,并經雙方確認后記錄在案。
十二、當事人拒絕配合鑒定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醫學會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將拒絕配合鑒定的法律后果告知當事人。
十三、當事人拒絕參與隨機抽取鑒定專家組成員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繼續鑒定的,由人民法院派出審判人員監督第二次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工作,屆時拒絕參與隨機抽取鑒定專家組成員的一方當事人的抽取工作由醫學會負責。
十四、醫療糾紛鑒定中出現特殊情況,醫學會和人民法院應及時溝通,并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十五、醫學會認為應終止鑒定的,應向人民法院出具《終止鑒定通知書》(附件6),說明終止理由并退回有關鑒定材料。醫學會根據鑒定的具體情況,合理收取費用。
十六、醫學會的鑒定用語應規范、簡潔、明確。鑒定報告應圍繞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要求展開并闡述理由,同時應包括《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所涉的主要內容。
十七、醫學會向人民法院提交鑒定報告時,應同時遞交醫療鑒定程序確認表(附件7)、醫患雙方隨機抽取專家確認表(附件8)、醫患雙方鑒定會簽到表(附件9)、專家簽名的合議書(附件10)復印件。
十八、醫療司法鑒定過程中涉及醫療機構使用醫療用(產)品后有不良后果發生的,醫學會僅對醫療行為作出鑒定。醫療用(產)品質量的鑒定應由其他專業鑒定機構進行。
十九、醫學會應將鑒定會的時間提前7日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二十、人民法院收到醫學會的司法鑒定報告后,要求醫學會就鑒定程序和鑒定結論補充說明時,醫學會應在30日內就人民法院提出的問題作出書面回復。
二十一、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過程中,需調查醫學會的鑒定原始檔案相關資料時,由兩人以上的案件承辦人員(至少有一名法官),憑法院出具的介紹信和工作證查閱。
附件4 上海市醫學會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申請須知
一、上海市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醫療糾紛司法鑒定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配套文件進行的。
二、鑒定專家庫是如何組成的?
鑒定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三)符合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
專家鑒定組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工作人員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三、對于醫學會專家庫中的成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回避:(一)是醫療糾紛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二)與醫療糾紛有利害關系的;(三)與醫療糾紛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四、鑒定是如何進行的?
醫學會受理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申請后,書面通知委托機構,在醫患雙方交齊鑒定材料后,在醫學會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共同從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鑒定專家組。進行鑒定后,醫患雙方分別陳述各自的觀點,接受專家的詢問。參加鑒定的專家作出鑒定結論后,由醫學會通知委托法院。
五、鑒定收費標準區醫學會鑒定費用為2500元,市醫學會鑒定費用為3500元。鑒定費實行預先交納的辦法。關于封存的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的檢驗費,病歷資料檢驗費,尸檢費,尸體運輸費、保存費,醫療器械質量檢驗費等費用不包括在鑒定費之中。
六、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由上海市醫學會進行鑒定對于已有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委托市醫學會重新組織司法鑒定。
七、抽簽過程中發生問題的處理在醫學會組織的醫療糾紛司法鑒定過程中,鑒定專家組專科組成方案由醫學會確定,醫患雙方中任一方對醫學會確定的專科方案有不同意見,或醫患雙方對提請回避專家意見不一致,經協商后仍未達成一致意見、抽簽無法繼續的,由醫學會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繼續鑒定的,由人民法院派出審判人員監督再次隨機抽取鑒定專家組的程序,不配合當事方的專家組的抽取由醫學會負責完成。
八、鑒定終止的處理鑒定過程中因醫患雙方中任一方的原因鑒定終止的,導致鑒定終止一方應承擔運作損失費:①自受理鑒定接受鑒定材料起至抽簽前終止鑒定的,醫學會將收取已繳納費用的15%,余款退回;②自抽簽日到預定召開鑒定會之日前三天終止鑒定的,醫學會將收取已繳納費用的35%,余款退回;③自預定召開鑒定會之日前兩天至鑒定會當日終止鑒定的,醫學會將收取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不予退回。上海醫療糾紛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