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醫療官司律師:根據新頒發的侵權責任法,可以確定醫療損害責任實行三種不同的歸責原則。
一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這就改變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責任法》施行后,應以《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為準。
二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在特殊情形下,醫療損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上述規定,一律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法院即可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該推定屬于法律推定而非事實推定,故醫療機構不得主張推翻該過錯推定。
三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醫用產品缺陷損害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該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也就是說,不論醫療機構對其使用的醫用產品缺陷的產生有無過錯,都要向因此受到損害的患者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機構不能以缺陷并非因其產生而主張免除該賠償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六十五條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上海打醫療官司律師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