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條)
本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償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3、用于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合符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者潛在危害的;
4、用于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5、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適用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6、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視為本條規定的“銷售”。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用衛生材料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醫用器材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診斷器械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治療器械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預防疾病器械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調節人的生理機能的儀器、設施、裝置、器官、植入物、相關物品等醫療器械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替代人體器官的儀器、設備、裝置、器官、植入物、相關物品等醫療器械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診斷醫用材料行為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治療醫用材料行為的證據;
(8)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標準的預防疾病醫用材料行為的證據;
(9)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調節人的生理機能醫用材料行為的證據;
(10)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替代人體器官的儀器、設備、裝置、器官、植入物、相關物品等醫療器械行為的證據;
(11)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其他不符合健康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罪與非罪的界限。上海大團鎮律師要注意:生產、銷售醫療器械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沒有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而生產、銷售醫療器械的,根據有關規定,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醫療器械的,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醫療器械的,屬于刑法第225條第(4)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既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又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如果只構成一罪,則依構成之罪從重處罰;如果兩罪都能構成,則屬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依法治罪科刑。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條)
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而進行生產、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第三條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十九條修改為: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3、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食品衛生監督制度和消費者權利和生命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故意是間接故意。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生產、銷售腐敗變質食品行為的證據;
(2)證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污染性食品行為的證據;
(3)證明生產、銷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食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生產、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制品行為的證據;
(5)證明生產、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獸、畜、水產品行為的證據;
(6)證明包裝不潔造成污染行為的證據;
(7)證明生產、銷售影響營養、衛生食品行為的證據;
(8)證明生產、銷售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為的證據;
(9)證明“超過保存期限”行為的證據;
(10)證明生產、銷售含未經批準使用的添加劑、殘存農藥的食品行為的證據;
(11)證明生產、銷售衛生部門禁止出售的食品行為的證據;
(12)證明其他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本罪與一般違反食品衛生法規的行為有明顯的區別。上海大團鎮律師區分二者的關鍵就在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的行為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如果沒有上述嚴重危害,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只是一般違法行為。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條)
本罪是指違反食品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故意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第四條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二十條修改為: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2、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
3、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4、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能構成本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目的一般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但是否牟利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工業酒精食品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工業染料食品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色食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化學合成劑食品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毒品(包括精神藥品)食品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有受污染水源食品行為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其他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本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于:一是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生產、銷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即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的犯罪對象只是未達到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該食品中未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須具有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盡管也摻入有毒、有害物質從而造成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但加入的物質仍然是食品原料,只不過是變質、腐敗或被污染了;三是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客觀方面要求的行為即可構成既遂;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是危險犯,只有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能構成既遂。
2、本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區別的關鍵是,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獲取非法利潤,雖然行為人對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傷害,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本罪與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關鍵在于對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則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本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和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為標準的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其中既包括合法的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非法的生產者銷售者。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目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不論出于何種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氣產品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壓力容器產品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產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生產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電器產品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壓力容器產品行為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產品行為的證據;
(8)證明行為人銷售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罪與非罪的標準主要是看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的行為,是否造成致人死亡、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有嚴重后果,構成本罪;沒有嚴重后果,銷售金額又不到5萬元的可視為一般違法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刑法第147條)
本罪是指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和農業生產。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假種子,或者以不合格的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上海大團鎮律師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生產偽劣、失效農藥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生產偽劣、失效獸藥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生產偽劣、失效化肥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生產偽劣、失效種子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銷售偽劣農藥行為的證據;
(6)證明行為人銷售偽劣獸藥行為的證據;
(7)證明行為人銷售偽劣化肥行為的證據;
(8)證明行為人銷售偽劣種子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是看行為人有無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故意和是否使生產遭受了較大的損失。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予以銷售的,或者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不構成本罪。但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銷售金額在5萬元上的,可以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當前在司法實踐中要特別注意防止“以罰代刑”,對那些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人,不僅要依法判處其賠償經濟損失,而且要堅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刑法第148條)
本罪是指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2、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度以及消費者的人身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對化妝品的管理法規、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三)證據參考標準
1、犯罪主體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辯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3)證明單位的證據。證明是否屬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4)證明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等的身份證明。
2、犯罪主觀要件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間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4)目的:①獲取非法利潤;②牟利;③營利。
3、犯罪客觀要件證據
證明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等特殊化妝品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洗發精、護發素、護膚霜、美容霜、唇膏、指甲油、香水、洗面奶、發膠等日用化妝品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等特殊化妝品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洗先發精、護發素、護膚霜、美容霜、唇膏、指甲油、香水、洗面奶、發膠等日用化妝品行為的證據。
(四)偵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上海大團鎮律師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是看生產、銷售偽劣化妝品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如果生產、銷售偽劣化妝品,只是使用以后沒有任何效果,根本不起作用,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后界的,不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應當注意的是,即使在有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也要正確區分該嚴重后果是否由化妝品不符合衛生標準所引起的。有些化妝品使用后可能會引起不良反應,產品說明書已經說明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但如果由于消費者自身的過錯沒有按說明書上所說的方法和劑量使用,導致出現不良反應甚至嚴重后果的,則不能追究化妝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刑事責任。上海損害賠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