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為確保子女出生不存在身體缺陷,父母都會定期到醫院進行各項身體檢查,若醫院檢查過程中未發現子女存在身體缺陷,子女出生后確有身體缺陷的,醫院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古爾魯、湍黛款系夫妻關系。湍黛款于2019年1月懷孕,同年4月8日在普陀醫院進行了孕期保健服務登記造冊,進行母子健康檢查。湍黛款于2019年8月27日、9月9日、10月7日三次在婦幼保健中心進行彩超檢查。2019年10月9日,湍黛款分娩生產劉某,出生時即為唇腭裂。2020年7月10日、12月31日劉某在岫巖滿族自治縣中心人民醫院檢查。2020年7月16日,劉某到北京嫣然天使兒童醫院手術治療,住院5天;2021年1月10日,劉某再次到北京嫣然天使兒童醫院手術治療,住院4天。古爾魯、湍黛款認為婦幼保健中心、普陀醫院違反醫療服務合同,因其醫療過錯導致未能及時查出胎兒唇腭裂,給古爾魯、湍黛款、劉某家庭造成損害和精神痛苦。
本案在審理中,古爾魯、湍黛款、劉某申請對婦幼保健中心、普陀醫院的診療過錯進行司法鑒定。該院委托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21年1月29日,該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普陀醫院的診療行為與被鑒定人劉某的損害后果無因果關系,但該衛生院超聲檢查報告單書寫不規范存在不足;婦幼保健中心的診療行為存在過失與不足,該過失和不足與被鑒定人劉某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古爾魯、湍黛款交納鑒定費17,000元古爾魯、湍黛款古爾魯之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婦幼保健中心、普陀醫院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合計93,367.77元。后續治療費用另行起訴。
普陀宜川路律師一審法院認為,湍黛款在妊娠期間,到普陀醫院和婦幼保健中心進行孕期胎兒B超檢查。后其分娩生產劉某,出生時即為唇腭裂畸型。雖然唇腭裂先天性缺陷并非診療行為所致,但就普陀醫院、婦幼保健中心的診療行為,經司法鑒定確認普陀醫院的診療行為與被鑒定人劉某的損害后果無因果關系婦幼保健中心的診療行為存在過失與不足,該過失和不足與被鑒定人劉某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輕微。依該鑒定結果,婦幼保健中心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該院綜合考慮婦幼保健中心的診療行為雖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但原因力大小輕微,故酌定賠償古爾魯、湍黛款、劉某合理經濟損失的20%為宜。普陀醫院的診療行為與劉某的損害后果無因果關系,故該衛生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古爾魯、湍黛款、劉某醫療費的請求,其所提交的證據經該院核查,應為7,786.67元。古爾魯、湍黛款、劉某手術康復用品費2,650元的請求,提交了相關付款憑證佐證,且其術后所需康復用品客觀實際,該院照準。古爾魯、湍黛款、劉某護理費的請求,依劉某兩次住院治療時限9天及護理人2人和2021年度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數據中居民服務業(護工行業)每天128.68元計算,應為2,316.24元(128.68元×9天×2人)。古爾魯、湍黛款、劉某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請求,依劉某住院時限9天及每天100元計算,應為900元(100元×9天)。古爾魯、湍黛款、劉某營養費5000元的請求,因劉某系幼兒,且兩次術后增加營養系身體健康的良好恢復所必需,所主張的數額亦不過高,該院予以確認。古爾魯、湍黛款、劉某隔離費用2,500元的請求,雖未提交證據佐證,但疫情期間外出就醫發生政策性隔離,系客觀事實,且其主張的數額適當,該院照準。古爾魯、湍黛款、劉某交通費8,870元的請求,所提交的證據中有部分證據雖存在瑕疵,但多次檢查、治療的往返過程中,發生交通費確屬必需,故該院酌定為6,000元。古爾魯、湍黛款、劉某精神撫慰金4萬元主張,因劉某唇腭裂畸型確給其及家人造成精神痛苦,且婦幼保健中心的診療行為存在一定的過失和不足,普陀宜川路律師故符合法定的精神撫慰條件,該院酌定為3萬元。古爾魯、湍黛款、劉某護理人誤工費的請求,因己主張護理費,且該費用己成立,故其誤工費的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據此判決:岫巖滿族自治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古爾魯、湍黛款、劉某各項費用合計為36,263.52元。三、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上訴人婦幼保健中心的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書主文部分第二條,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被上訴人精神撫慰金30,000元;二、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
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以“古爾魯、湍黛款古爾魯之子精神撫慰金4萬元主張,古爾魯之子唇腭裂畸形確給其及家人造成精神痛苦,且婦幼保健中心的診療行為存在一定的過失和不足,故符合法定的精神撫慰條件,該院酌定為3萬元”,這一事實認定有誤且沒有法律依據。根據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雖然造古爾魯之子唇腭裂這一后果中,上訴人存在過失與不足,但造成這一后果的過失與不足是因為:1、未持續聯系孕婦;2、未告知到上級醫院進行三級檢查;3、報告書寫不規范等原因。而根據《最高法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上述過失與不足,不符合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事由及因素。因此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3萬元的精神撫慰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應支持。二審期間,上訴人表示一審法院判決精神撫慰金3萬元過高,同意給付1萬元。
被上訴人古爾魯、湍黛款古爾魯之子辯稱,同意原審法院判決。原審被告普陀醫院未作答辯。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額,是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上訴人上訴主張一審法院判決支付精神撫慰金3萬元較高,對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用以撫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平復受害者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
本案中,劉某出生時即為唇腭裂畸型,并因此進行了相關治療,該病情對劉某今后生活的各個方面均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其將終身承受身體殘缺的痛苦,承受殘缺所帶來的心理上的痛苦,因為缺陷嬰兒的誕生,其家人亦會因此背負沉重的經濟和精神壓力,一審法院酌定精神撫慰金3萬元,二審法院綜合考慮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大小、缺陷嬰兒及其家庭的實際問題,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認為一審法院所判決的數額并無不當,故對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普陀宜川路律師綜上所述,上訴人岫巖滿族自治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海律師24小時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