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張三(化名)在醫院等待診斷結果時,因疑心自己患上癌癥,翻越窗戶攀爬到醫院門診大樓9樓跳下自殺身亡,其家屬將涉事醫院告上法庭,請求判決醫院存在不當醫療行為和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要求進行賠償。上海中心大廈律師講魏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我國法律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10條規定:“鐵路企業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第43條規定“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分工負責,共同維護鐵路治安秩序。車站和列車內的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維護,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第124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第125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滅或者損害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3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合同法還規定,合同中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第53條)。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臺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義務范圍和責任界限。但由于個案案情的不同,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有所不同,相應地其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上海中心大廈律師案例詳情:
張三因患胃病多年,多次尋醫就診未愈,于2020年7月17日前往某醫院就診,經醫院檢查為(胃竇)黏膜慢性炎。張三懷疑自己得了胃癌,為進一步查明病因,醫生建議其作進一步檢查,張三同意進一步檢查后,醫院對其進行了胃竇黏膜活檢。次日,張三在檢查結果未出來前便前往醫院查詢自己檢查報告,但未能取得檢查結果,張三懷疑自己得了胃癌,由此情緒失控,產生自殺念頭。張三攀爬到門診大樓外墻,想要跳樓自殺,醫院發現張三站于該院門診大樓9樓外檐后,立即報警并組織人員進行救援、勸導、安撫工作,同時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員進行救援。
但張三情緒異常激動,在反復勸說無效后,張三從高處墜落至地面,醫院立即對其進行搶救,但張三多發墜落傷,呼吸心跳驟停,搶救無效臨床死亡。張三家屬認為醫院存在疾病誤判并夸大病情的不當醫療行為,導致張三深信自己患有胃癌從而輕生,同時認為醫院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張三跳樓自盡,將醫院訴至法院。涉案醫院辯稱,醫院對張三的診斷符合醫學常規,在張三有自殺行為后也進行了積極勸導、救援,并在張三高空墜落后積極進行了搶救,醫院盡到了救援勸導和搶救的責任。
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張三墜樓死亡與醫院診療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醫院所進行相關醫學檢查和病理診斷符合醫療常規,并無不當,不能證明醫院具有過錯。而張三系成年人,具有自身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卻因自我猜疑上至門診大樓9樓,翻越到外墻檐跳樓致死,醫院門診大樓9樓電梯間也裝有限位器,醫院在發現張三后,也立即組織勸導救援工作,并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員進行救援,在勸導后,張三仍跳樓自殺,張三死亡系自身意志行為所致,醫院難以防范,且在張三墜落后立即進行了搶救,醫院盡到了救援勸導和搶救的責任。所以張三墜樓死亡與醫院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故一審、二審均駁回原告訴求。
醫院作為社會公共醫療機構,具有承擔法律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醫院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所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在合理限度內,且與其診療服務有關。要求醫療機構承擔排除患者自殺一切條件的安全保障義務,則超出了合理限度。在司法實踐中,要判斷經營者究竟是否有責任,需要訴訟當事人提供證據,而法院則要根據證據作出權威的判斷。
據了解,在發生意外事故時,一些事故中的受害人,往往以公共設施存在缺陷為由,要求設施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擔責任。上海中心大廈律師表示,確定此類糾紛中的被告究竟是否有責任,最關鍵的是要確定被告是否有過錯,而所謂的過錯,可能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對設施的管理責任問題,一般來說,管理責任不應是無限的,譬如對于天然河道,不能要求采取過度的保護措施。另外,對于公共場所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作為管理者,主要責任是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同時對公眾予以明確的提醒,譬如飯店大廳比較滑,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一方面要采取措施盡快消除這種隱患,同時,要明確發出預警。上海律師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