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電話騷擾、辱罵法官,
開庭中與被告發生沖突,
開庭后辱罵法官及工作人員、大鬧立案大廳。
蘭山法院依法決定對其作出拘留15日、罰款2萬元的處罰!
案情回顧:原告高某某因與被告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引發糾紛,訴至蘭山法院。
訴訟期間,高某某多次以未達到其訴求為理由,通過電話對承辦法官進行騷擾、辱罵。在庭審休庭期間,高某某質問被告方代理人并與其發生沖突,高某某在審判大廳追逐被告代理人,后被工作人員制止,并對其進行了訓誡。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在制作法律文書過程中,高某某又多次通過電話辱罵法官、以淫穢詞語侮辱司法工作人員,并多次到立案大廳對法院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法院干警多次向其解釋相關法律規定,但其仍不悔改。高某某上述言行性質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蘭山法院依法對高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20000元的民事制裁。
上海知名刑辯律師提醒
法院干警是法律的執行者,更是人民群眾的守護者,辱罵執行職務的干警,是對法律的公然挑釁,必受嚴懲。存疑請以正當方式提出,出言需謹慎,三思而后行。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刑法第309條修改為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1、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2、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3、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4、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原規定,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