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自首意思表示而無自動投案行為的,不構成自首。上海重大刑事律師
自動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認定自首的兩個必備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甩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自動投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靠是包括本人主動投案,在親友的規勸、陪同下授寨或是由親友送去投案等。自動投案必須要有己實際實施了投案的行為或者經查實確巳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連中的事實。如果犯罪嫌疑入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而無實際的投案行為或者不能證明確巳準備去投投案,就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在自動投案時供述了一罪或部分犯罪,繼而被采取強制措施,后經教育又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含同種和異種?犯罪的,應當一并認定為自首;即因自動投案原因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后續供述,不受最高法院所作司法解釋中關于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動供述同種犯罪不作自首認定的限制。因為,我們不能要求實施了多種或多次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自動投案時,上海重大刑事律師 就一次性地將全部罪行交代清楚,應當允許其有一個逐一回憶犯罪事實的過程或者進行適當考慮的機會。對于因被抓獲而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同種犯罪事實,仍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坦白罪行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