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上海刑事律師
未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且確實無法查明的,不能認定其已滿十八周歲。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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